向警揮拳囚1月 司機呈新片欲推翻裁決 上訴駁回拍手稱讚美法官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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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去年1月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涉揮拳擊中警員,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1個月,司機不服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他在上訴聆訊時,呈遞新片段指曾遭叉頸,於是才出手還擊。今(15日)卻遭高院法官陳慶偉駁回,司機聞裁決後大力拍手,陳官即質疑其意思,又問他是否不滿裁決,司機回應說:「我讚美你,全香港都非常滿意你。」陳官一度稱其行為可構成藐視法庭,但最終沒作進一步處理。

上訴人施振英(60歲,報稱家庭司機)被控,他去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上訴方在聆訊時,呈遞新影片及相片,稱上訴人曾遭警員叉頸,所以才自衛還擊。

覺警員整體所述屬正確

法官陳慶偉在判辭指,兩名警員證人沒機會在法庭上作出回應、反駁及陳述,上訴方在上訴聆訊時才以自衛作抗辯理由,初審時沒提出曾被叉頸。雖然新片段顯示的與警員證供有出入,但整體而言警員所述的都屬正確。

影片見上訴人揮拳擊中警員

陳官觀看新影片後,認為警員的確曾令上訴人盡快離開馬路,而一名警員將左手搭在上訴人肩膊,上訴人突然猛然撥開警員的手,動作客觀上看來可視作抗拒警員或襲警。另一警員因此才將手伸向上訴人的頸項位置,阻止上訴人作進一步行動,而該警員伸手分開受襲警與上訴人的動作,屬於防禦性多於襲擊,警員手上也沒警棍。不過,上訴人卻雙手推前,揮拳擊中警員,陳官認為新證據無助上訴人推翻裁決。

官指武力不必要

對於上訴人稱裁判官沒作妥當考慮,亦沒考慮以非監禁形式替代,陳官稱上訴人沒必要對警員使用武力,即使警員未受到嚴重傷害,判即時監禁無可厚非。

案件編號:HCMA2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