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廚藏木棍上訴被駁回 官指地拖棍改裝木棍做瑞士卷 匪夷所思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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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大三罷行動期間,男廚師涉管有木棍及六角匙,就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被判監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被駁回。法官在審理時並指,男廚師稱用木棍製作「瑞士卷」,其僱主卻稱是製作「蛋卷」,認為兩者是不同食品。高等法院法官今日(30日)頒判詞解釋駁回上訴的理據,指律師原審時沒向僱主澄清「瑞士卷」和「蛋卷」是否相同。除此之外,法官亦指廚師的證供充滿矛盾,認為他把由地拖棍改裝的木棍帶回工場使用,說法匪夷所思,若僱主真的容許這樣做,簡直完全沒有食物衛生意識。

上訴人葉耀民(30 歲,廚師),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管有一枝木棍及一包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他在自辯時曾解釋,當日是帶木棍及六角匙回工作的麵包店使用,木棍是用來製造「瑞士卷」;六角匙用來拆開機器,清洗內裡的污垢。他最終被裁定罪成,判囚9個月。

指被告律師從沒有澄清「蛋卷」 是否與「瑞士卷」相同

法官潘敏琦指,被告僱主作為辯方證人作供時指,上訴人對他說要用木棍把「蛋卷」定形,但被告律師並沒向僱主澄清「蛋卷」是否與「瑞士卷」相同,但無論如何,僱主證供並未顯示上訴人當日會把涉案兩物帶會麵包店親手交給他,即使兩物適用於麵包工場,僱主也不能就當時上訴人的意圖作供。

潘官又認為上訴人證供充滿矛盾,他無法解釋當日要將兩個工具帶回麵包店的迫切性,他聲稱將家中地拖棍改裝,帶回製作食物工場的說法匪夷所思,僱主如果容許他這樣做,簡直完全沒有食物衛生的意識。

指案發地點一片頹桓敗瓦 警員清理路障有人叫囂

至於刑期上訴,潘官指法庭判刑時考慮案發處境及背景,是恆之已久的量刑原則,警員當日到達案發地點時已發生刑事毀壞、道路被堵塞、欄杆被拆去等,一片頹桓敗瓦的景象,警員清理路障時更有人叫囂及挑釁警員,有著非法集結的處境。

潘官稱,上訴人在有關處境中攜帶可非法使用的工具,再加上保護裝備一應俱全,防護裝備更與示威者相同,居心昭然若揭,上訴人沒作進一步挑釁、破壞行為非求情因素,刑期雖然嚴竣,但並非明顯過重。

潘官在上訴聆訊時曾質疑,為何上訴人自辯時稱用木棍製作「瑞士卷」,但其僱主作供卻稱是製作「蛋卷」,認為兩者是不同食品。

案件編號:HCMA2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