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宣揚港獨囚5年減刑被拒  官:五年監禁屬嚴重案情最低刑罰

撰文:朱棨新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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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原本擬判監3年8個月,但同意控方當時提出的觀點,該罪若屬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最終判處他入獄5年。呂就判刑提上訴,指條文所指只是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惟律政司反駁指,根據條文所用的字眼,條文所提到的「五年」是最終刑期。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認為五年監禁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屬強制性的最低刑罰,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呂世瑜(25歲),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國安法指情節嚴重須判5到10年

根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的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官認為呂身案情屬情節嚴重,故判呂入獄5年。

呂爭議5年只是起刑點

代表呂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早前陳詞指,該條文所指「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是指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但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卻稱,條文所指的是最終的刑期,並解釋條文中所用的字眼是「處」,同時條文中沒有使用「基準」的字眼,顯示所指的是最終判期。

三種情況可減刑

此外,上訴方指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三種情況,包括: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發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代表呂的律師認為該條文只是列出3個重要因素,但法庭仍可考慮其他因素。 律政司卻認為只有這三個情況,才可獲「減輕處罰」。

求情因素可給予比重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法庭應「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由求情因素給多的比重決定。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若法庭決定以「從輕處罰」,便可在兩個這兩個檔次內施加較輕處罰。

情節嚴重者五年監禁為強制性最低刑罰

然而,對於情節嚴重的罪行,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不能低於強制性五年監禁的最低刑期。相反,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可將刑罰減輕至低於五年監禁的刑期。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

上訴庭亦認為原審官裁定呂所涉案件屬情節嚴重,並無不妥,故判呂入獄5年已是這案的最低刑罰。

案件編號:CA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