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甩頭血案】開工被殺是否工傷? 律師:同事工作間發生有關連

撰文: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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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濾水廠周日(5日)發生保安員斬殺同事的謀殺案,59歲保安員吳崇禧遇襲身亡。究竟,工作期間遭同事襲擊是否工傷?工會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殺人動機與工作脗合,故可列為工傷;律師指涉案二人為同事關係,加上在工作期間犯案,與工作有一定連繫性,所以可算是工傷。
死者家屬昨日與保安公司會面,提出三點訴求,死者女兒指父親於該公司工作三年,望公司能給予恩恤賠償讓家人渡過難關,惟保安公司表明只願給予$5,001帛金,令家屬不滿。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認為事件可列作工傷。(資料圖片)

工會:時間、地點及動機與工作有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工作時間、地點上發生與工作有關的爭拗或意外會列作工傷處理。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經初步了解後相信,是次謀殺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動機都與工作有關,因此可介定為工傷個案,僱主可作出反對,上訴交由法庭裁決。在法律上,任何員工在工作時受傷,不論意外發生與工作有沒有關係,僱主應按法例要求在七日內向勞工處呈報,待法庭裁決是否列入工傷。

律師:同事爭執為工作可預見事情 故可定義為工傷

律師黃國桐指這次謀殺案能否列入工傷具有爭議性,他以與工作有關的連繫性作分析,認為這個案件可列入工傷。他指疑犯與死者二人為同事關係,雖然殺人動機未必與工作有關,但兩人在工作期間因相處或工作問題發生爭執,都是工作範圍可預見的事情,因此他認為死者遇襲原因與工作有緊密關係。

他以工友打架例子說明如何介定工傷,若有兩名貨車司機在貨車上打架,其中一人因而跌斷腳受傷,由於是在工作時間及地點所發生的意外,兩名司機為同事關係,發生執爭而打架是工作範圍可預見的事情,所以可列入工傷,僱主理應對受傷工人作出賠償,「同今次謀殺案差唔多,因為爭執原因同工作連繫性較大,只不過今次有工友因此而身亡」。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僱員若不幸於工作期間死亡,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在七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涉事的「立邦保安有限公司」在昨日與死者家屬、工業傷亡權益會的「三方會面」中稱,有關工友的報告已交予勞工處跟進。而勞工處則稱要待保安公司呈交報告後,才能開簿跟進,交由法庭裁決案件是否屬於工傷。

死者女兒(右二)及女婿(左二)要求水務署及立邦保安有限公司交代事件。(工業傷亡權益會提供)

死者家屬在「三方會議」上提出三個訴求,包括第一,要求僱主交待情況。死者女兒批評保安公司及水務署在事發後,一直無主動聯絡家屬,她曾致電聯絡卻遭對方互相推卸責任,「左推右推,唔關佢事」。第二,死者在該保安公司工作三年,家屬望公司能提供恩恤賠償,惟公司只願給予$5,001帛金。第三,死者家屬要求保安公司墊支殮葬費,公司卻回覆指要待法庭裁決此案為工傷才可發還有關費用。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83,700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