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放蛇打擊「白牌車」 扣查6輛汽車6人被捕

撰文:劉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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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西九龍總區交通部於11月下旬進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用途(俗稱白牌車)行動。警方派員喬裝乘客租用2輛私家車、和4輛輕型貨車前往不同地區,車資由60元至200元不等。當車輛到達目的地時,警員隨即表露身份。行動中,警員共拘捕6名男司機,年齡介乎26至59嵗。所有被補人士須於12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相關牌照(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一經定罪,相關部門亦會吊銷相關違法車輛的車輛牌照。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年不等。

警方稱,十分重視涉及非法使用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案件,並會繼續針對性的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同時,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