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開槍|警三種情況可用槍 不主張向行駛車輛開槍 或令車失控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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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日)凌晨零時,大埔發生警員開槍案。據報一輛私家車疑逃避警方截查,企圖衝向警員。警員遂向私家車開了一槍,擊中其擋風玻璃。私家車疑閃避時失控,撞向石壆及鐵欄全車翻覆。警方當場拘捕2男1女,並於車內檢獲約7克可卡因。
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在3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槍械,而警隊的槍械訓練並不主張警員向行駛車輛開槍,因向車開槍除了難以達到合法目的,亦有機會令車輛失控而增加傷亡危險,除非出於保護自己免被車撞倒。過去兩年,撇除反修例運動的開槍事件,警方在處理一般罪案期間,曾七度開真槍,當中5次為射向車輛。

警員在涉案私家車車尾對開約3米尋獲彈頭。(陳永武攝)

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訂明,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已立即停止使用;而所使用的武力按當時情況是合理的。

警方使用實彈亦受《警察通例》所規限,其中訂明警務人員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槍械,當中包括:(一) 可使用槍械保護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士,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 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三) 平息騷動或暴亂。

警隊的槍械訓練其實並不主張警員向行駛車輛開槍,並指警員應瞄準特定的目標人物開槍,而非射向車輛,因為向車開槍除了難以達到合法目的外,可能會令車輛失控,如司機被射中,增加傷亡的危險。而警員向車輛開槍往往是出於保護自己免被車撞倒,但卻亦要顧及兩個問題:這個情況是否警員自己造成,以及其後開槍嚴格來說是否必要。

過去兩年,撇除反修例運動的案件,警方在處理一般罪案期間,曾七度開真槍,計及今次的案件,當中五宗均是射向車輛。

2019年3月16日,油麻地佳寶超級市場內發生搶劫傷人案,衝鋒隊警員巡邏期間,發現一名可疑男子持刀。警員警告持刀男子停下,惟對方未有理會,更衝入佳寶超級市場內,斬傷一名超市男職員的頭部。警員向疑犯左邊腹部開槍,疑犯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

2019年5月12日:警員在屯門公路截查可疑車輛時,一輛平治加速逃去,逃至友愛邨愛智樓停車場時,司機意圖駛向警員。警員拔槍喝止無效,一名警署警長於是連開三槍,打中平治車尾擋風玻璃,並打中司機左前臂,警方將司機拘捕。

2019年6月15日:一輛私家車違規在新元朗中心外的雙黃線落客,交通警員見狀截查,詎料司機突然開車,企圖撞向一名男警,警員危急下連開兩槍制止,分別擊中私家車車身,但該車仍成功逃去。私家車18歲女乘客及28歲女車主其後被警方拘捕。

2019年11月16日:警員巡經葵和路葵德工業中心時,發現兩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惟其中一人反抗,混亂間一名警員開槍,並擊中該名疑犯的腋下,他清醒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同黨則被制服拘捕,帶署調查。

2019年12月3日:警方就西九龍區連接發生巨額行劫案進行調查,在何文田截查2輛目標車輛,其中一車想撞警員,警員開槍制止,並拘捕7人。

2020年4月3日:4名年僅16至27歲的賊匪召「白牌車」後亮刀行劫,搶去七人車及1,000元現金,逃走過程中曾加速欲撞向交通警員,交通警員拔槍警告無果,因形勢危急及自身安全受威脅下,開一槍射中七人車右車頭。警方終在大埔截獲七人車及拘捕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