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13人 包括3名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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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4日(5月3日至6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45個目標地點,包括酒吧、停車場、工場、美甲店、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回收店、住宅大廈、餐廳、零售店鋪及貨倉,拘捕9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及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4男5女,年齡介乎21至50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1男2女,年齡介乎42至53歲。此外,一名47歲女子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