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確認書安排 陳弘毅:針對倡港獨參選人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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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教授認為,選管會要求簽「確認書」是針對倡港獨人士。(資料圖片)

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上周四,即立法會選舉接受提名前兩天,突然要求所有參選人在提交表格的同時,須同時簽署一份確認表格,表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並特別會擁護是第1,12 及159條條例。法律學者陳弘毅認為,有關安排是針對提倡港獨的參選人,並要他們明白及確認表格上有關擁護《基本法》的條款。

陳弘毅指候選人在參選時及當選後心態應該一致。(網上圖片)

報名表已寫明擁護《基本法》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早已列明在參選表格上附有條文,寫明參選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而最近選委會要求參選人簽下的確認書,就是要他們確認,知悉表格上載有相關條款。

陳教授認為,雖然這份文件,不一定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選舉主任可以按參選人提交的文件,裁定提名是否有效。

陳同意,即使參選人沒有簽下聲明,也不代表失去參選資格,但他指出,即使選擇不簽署確認書,擁護《基本法》的條款已在報名表格上。無論你是否簽下確認書,也表示你同意遵守擁護《基本法》的相關條款。

縱簽確認書亦可被取消資格

因此,無論簽與否,其實都同樣被有關條文約束。然而簽與不簽的分別何在?陳教授指出,若簽了確認書,是證明你已明白表格上附有該條件,若參選人作出選委主任認為有違《基本法》該兩條文的情況,選委主任可以指出,參選人明知而作出與聲明不符的行為,從而考慮是否須取消參選人的資格。

沒有簽署的參選人,因為沒有明確表示他是否已確知有關條款,故他是否真的有跟從表格上的附帶條文亦成疑,選舉主任亦可以因此而考慮是否須取消其參選資格。

對於要求參選人簽下確認書的安排,陳認為並無司法覆核的理據。然而,若有參選人被取消資格,有關人士可就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基本法》第1, 12及159條,主要是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香港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並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的修改,是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