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數「確認書」的荒謬:原來沒有人可以參選

撰文:梁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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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按「確認書」所持的原則,根本沒有人可以參選,因為每個參選人的政綱都會在不同程度上觸及某項《基本法》的條文。不如我們齊齊流選好了,以後沒有立法會,沒有區議會,也不會有特首,香港進入無政府狀態。
梁啟智

今屆的立法會選舉,有可能完完全全因為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確認書」,被弄成一場假選舉,日後任何人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被禁止參選。

表面上,這次的問題圍繞港獨,而選管會就是要禁止港獨立場的人士參選。然而,選管會引用的具體操作方式,卻是通過選舉主任,在確認候選人聲稱擁護《基本法》時,要先確認對方是真誠地作出聲明,並清楚明白《基本法》條文。這說法在法律上的問題,已在相關的司法覆核當中提及,在此不贅。我倒想指出,選管會所持的這條進路,已超出了港獨與否的問題,因為它同時可應用到每一條《基本法》條文之上,而後果會相當荒謬。

不能參選一號:撐警候選人

先說一些非主流的參選人。李偲嫣可以參選嗎?《基本法》第 28 條規定: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但李偲嫣卻成立「撐警大聯盟」,又稱「暗角七警」是為民除害。選舉主任是否最起碼要查詢一下她對第 28 條的理解呢?

左起:李偲嫣、朱凱廸(資料圖片)

不能參選二號:撐農業候選人

朱凱廸可以參選嗎?《基本法》第 40 條規定: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但朱凱廸對新界土地利用和規劃的看法,例如永續農業和參與式規劃,常常被一些新界原居民認為會威脅到他們的權益,選舉主任如何決定朱凱廸的政綱有或沒有違反《基本法》呢?

不能參選三四五六七八號:泛民與建制政黨

也別以為主流政黨的參選人可以倖免。無論是泛民的民主黨、公民黨、工黨、民協和街工等,又或是建制派的民建聯、工聯會和新民黨等,政綱中,無不提到要改善打工仔女的權益。問題是《基本法》第 5 條說明要: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那麼,一個政黨的政綱要去到多激進,才算衝擊了「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呢?取消散工無福利的規定,算衝擊了嗎?那工黨就不可以參選了。但原來新民黨的政綱也有這一項,我們先別問這項政綱有多真誠,最起碼,選舉主任要向葉劉查詢一下吧。

梁振英快閃兩分鐘,反駁有指只提2047二次前途問題可避選管會新聲明規定的說話。(林詠賢攝)

不能參選的 還有特首候選人

慢著,同樣的「確認書」要求,也可以用在特首選舉之上。而第一個要簽確認書的人,恐怕是梁振英自己。梁振英要搞「港人港地」,但《基本法》第 41 條規定: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那為什麼香港有些房屋只可以給香港人買呢?梁振英是否要向選舉主任交代一下他是否擁護第 41 條呢?

當日爭取「無篩選」 今日選舉主任話事

這樣再想下去,原來,按「確認書」所持的原則,根本沒有人可以參選,因為每個參選人的政綱都會在不同程度上觸及某項《基本法》的條文。不如我們齊齊流選好了,以後沒有立法會,沒有區議會,也不會有特首,香港進入無政府狀態。

何麗嫦以選舉主任身分去信梁天琦,要求他交代港獨立場。(梁天琦提供)

或者你會認為上面的例子有點小題大作,但在有權用盡的新常態之下,我沒辦法不這樣思考。反過來說,持港獨立場的參選人如果願意把政綱寫得闊一點,例如「透過修改《基本法》確立本地自決權利」,是否就可以入閘參選呢?這些無窮主觀的判斷,現在任憑一個選舉主任就可以決定。

回想 2014 年佔領運動的初衷,三個字說明,就是「無篩選」。當年為了行政長官選舉不設政治立場審查,我們一起吞了 87 顆催淚彈。想不到,轉個頭來,連立法會選舉也要搞篩選了,而背面的制度理據,竟然比行政長官選舉的還要來得更不明不白。

香港人,還可以啞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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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