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不容顛覆建制 香港如是 美國亦如是

撰文:方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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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離主張的人,不只是政見與別人不同那麼簡單,不是說在管治理念上主張大政府或小政府之類那樣,而是逾越了憲制底線,有意顛覆建制,破壞社會安寧,故此,不容進入建制是可以理解的。
方蘅
一些人認為港府因政見而褫奪參選人資格,並不恰當,然而,其實這種做法有理有據,亦大有必要。(資料圖片)

上個月,港府要求立法會參選人在報名時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條文,以避免「港獨分子」混迹議會當中。現在,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以及民主進步黨總代表楊繼昌被褫奪參選資格,成為首兩個因鼓吹港獨而不獲准參選立法會的人。一些人認為港府因政見而褫奪參選人資格,並不恰當,然而,其實這種做法有理有據,亦大有必要,只不過會引發一些爭拗。

《基本法》明確禁止港獨 美國憲法亦不容顛覆建制

先從法理方面講,《基本法》是中央和香港人的約章,是香港賴以管治的基石,應予遵守,不宜違反。否則,香港將無法維持法治,勢必陷入亂局。《基本法》確禁止港獨,也不容許港獨分子成為立法會議員。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國慶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辭時就指出,若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機關,將不符合「一國兩制」,不符合《基本法》,也不符合法治原則。

支持港獨的楊繼昌被拒參選。(資料圖片)

《基本法》第 1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 12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立法會條例》,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士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104 條亦要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另外,第 159 條則訂明,《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由是,主張港獨,或倡議「2047自決」、「2021公投」,都違背《基本法》。持這類主張者,都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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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阻止分離勢力進入建制的做法,在外國也很常見,例如美國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第 3 款就明確提到:

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可以在得到參眾兩院分別過三份之二票數支持的條件下,取消此限制。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第 3 款

持分離主張的人,不只是政見與別人不同那麼簡單,不是說在管治理念上主張大政府或小政府之類那樣,而是逾越了憲制底線,有意顛覆建制,破壞社會安寧,故此,不容進入建制是可以理解的。

1865年-1870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3、第14和第15修正案,合稱「重建修正案」,是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美國南部重建的重要元素。當中第14修正案第1款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有稱是美國「第二次制憲」,之後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為基礎。不過第2、第3和第4款則極少引用。(Wikimedia Commons)

港獨沒有民意基礎 當局要依法追究

再者,現時社會上絕大多數人都不支持港獨,根據近日的民調,支持港獨的人士只佔 17.1%,屬於極少數,並沒有民意基礎。而搞港獨只會使社會陷入分裂,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是香港市民所不願見到的,故此,不宜助長這種思潮蔓延,否則香港將無寧日。作為立法會議員,社會地位和影響力都超過一般人,如果容許他們支持港獨,也不符合社會利益和公眾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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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預見的是,日後有關立法會參選人或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有可能會引起一些爭拗。事實上,有人已表示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和選舉呈請。

另外,有港獨主張的立法會參選人不只陳浩天、楊繼昌二人,但礙於相關規定,有些人暫時偃旗息鼓,確認擁護基本法,不支持港獨。然而,他們是否誠心呢?一些人既有港獨意識和傾向,未來或明或暗推動港獨,都是很有可能的。這可能發生在選舉期間,又或者在當選之後。原則上,當局是要依法追究。只不過,這些有意進入建制,或將來進入建制而支持港獨的人士,他們的言語行為或許將較為含糊隱晦,或許會採用許多取巧的花招,有關當局要不斷地審視評核,涉嫌者亦會不斷自我辯解,如是必定出現爭拗,未來香港政壇的風風雨雨勢將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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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