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辭職都要「識法」 專家:畀你早走其實未必着數!

撰文: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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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老細房間,灑脫地放下一封辭職信,與厭倦了的工作說再見,心中當然爽翻了。不過,別忘了還有一個月的通知期,老細忽然「大發慈悲」不用你捱多整整一個月,讓你提早離職,又是不是字面上咁「筍」?

呢位老闆真係「心地善良」?(網頁擷圖)

眾所周知,打工仔遞上辭職信後最少要有一個月的通知期,假如想提早離開「工作火坑」,便需要向公司賠償代通知金。有網民則在網上分享曾遇上「好老細」,指可以讓他提早離職,更不需要他向公司「賠錢」,直言「益咗同事」。但這個波士真的是「咁好死」嗎?

學習睇穿老闆真面目!(《BB波士》擷圖)

提出一方負責賠償

凝資培訓及專業顧問公司課程主任何珮琪(Kiki)看完網民個案後,直言:「不賠償(代通知金)當然不可以啦,(僱傭)條例寫明通知期一定要一個月,或合約寫明的通知期,少於一個月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根據《條例》,僱員只要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便需要按合約訂明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如合約沒有列明,通知期則不能少於一個月。至於哪一方需要支付縮短通知期的代通知金,便要看看是由誰提出這項建議。

以上述的個案為例,由於是老闆向員工提出縮短通知期,所以理應是公司向員工賠償餘下日子的代通知金。「原本員工遞信後,因仍會在留在公司一個月,所以可獲得那一個月的薪金;如果(公司)縮短了通知期,員工就會失去了部分應得的薪金」,Kiki說。即是說,當老闆提出縮短員工離職通知期,卻不主動支付代通知金,就不是如他所言「益咗同事」,而是令該員工失去獲取在通知期內理應獲得的薪金。

有共識 可豁免

不過,假如僱傭其中一方提出這項要求,又得到對方同意下達成共識,法例則容許這種縮短通知期或豁免支付代通知金的安排。Kiki就提醒打工仔:「這種情況下,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再加上雙方簽署,避免將來有爭拗。」

所以,若日後辭職時聽到老闆提出這樣的要求,打工仔便不要傻乎乎地跟從意見,應該向他說明《僱傭條例》的規定。至於哪一方需要支付縮短通知期的代通知金,便是看看是由誰提出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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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員工的關係,表面上是建基於薪金,但公司往往要求打工仔工作到「爆肝」,這又豈是薪金所能彌補?這份用於檢視公司的Appraisal,就是讓你看清老闆在薪金之外是如何待你!如果8項全中,你還要繼續為這種公司賣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