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為什麼說北京涉港立法並不違反「一國兩制」

撰文:孫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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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香港街頭政治運動衝擊國家安全的風險,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議程中,包括審議全新的「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

5月21日,全國人大公布會議議程,明確將審議全稱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港版國安法」。5月22日,全國人大就前述草案作說明。該議案將在隨後審議通過,正式開啟「港版國安法」的配套立法。

5月22日,全國人大就草案作說明。(新華社)

「港版國安法」在由全國人大提案並通過後,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無須經過香港立法會。北京「強硬」的舉動,引發香港社會諸多關注和疑慮,不乏有觀點指,「港版國安法」正在把「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

那麼,「港版國安法」是否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到底有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呢?

「港版國安法」的法理邏輯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鄧小平的論述,「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將「一國兩制」作為國家治理必須長期堅持的十三條顯著優勢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確: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中國《憲法》特別設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無論是政治現實,還是法理角度,香港都是中國中央政府直轄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北京方面一直講:全面準確理解、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關鍵是必須認識到「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

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涉港事務可分為中央政府負責事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事務,由此衍生出中央政府管理事務配套法律和香港特區自治事務配套法律,即全國性法律(或全國性法律涉港條款)和香港特區自治法律兩類。

國家安全自然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北京出手制定「港版國安法」合乎《基本法》,也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內。這其實是北京的全面管治權範圍,2019年中共十九屆四中後,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撰文指出,憲法和《基本法》明文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其中就包括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因此,北京依據《基本法》第18條的有關規定,處理針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在合法性上完全沒有問題。

「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當然也有權從國家層面推動健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21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目前,「附件三」包含《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可以在香港實施。

北京依據《基本法》第18條的有關規定,處理針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在合法性上完全沒有問題。(資料圖片)

另外,《基本法》是一份系統性的法律文件,不能孤立地、斷章取義地理解基本法的各個條款。《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理解所有條款的重要出發點。《基本法》序言第二段明確闡明瞭制定基本法的目的:「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一表述的文字順序表明,制定基本法目的首先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立法目的是引入原則性規定,劃定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底線,即維護中國主權完整和領土統一。很顯然,如果「一國」的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都受到威脅,中央對香港特區的管治失控,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在香港受到嚴重威脅,那麼「一國兩制」將失去制度建構的意義。

香港修例風波中街頭暴力不斷升級,嚴重影響香港的安全和社會穩定,詳見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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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法理角度講,「港版國安法」不僅不違反「一國兩制」,還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補充和完善。

當然,這只是「港版國安法」落地的開始,本屆人大會議通過上述「港版國安法」《決定》後,接下來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開展具體的立法工作。根據中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程序,「港版國安法」配套法律最快可能也需要半年時間才能完成。

「一國兩制」,不意味着北京撒手不管

1984年9月,經過數輪激烈談判,中英雙方正式簽訂《中英聯合聲明》。聲明指出,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時任中國國家領導人鄧小平說:「讓那裏馬照跑、舞照跳,保留資本主義生活方式。」1997年香港回歸後,鄧小平的承諾也確實得到了兑現。

鄧小平指出: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資料圖片)

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高度自治權並不等同於完全自治權,更不是為所欲為。

「一國兩制」難道就意味着北京失去了對香港的管制權力了嗎?北京就應該對香港不管不問了嗎?這是很多上街的香港人的潛意識。

但答案顯然不是。

在鄧小平《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的講話中,有一段著名的論述:

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

鄧小平還說:

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個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中央的政策是不損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會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要是有呢?所以請諸位考慮,基本法要照顧到這些方面。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 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只有發生動亂、大動亂,駐軍才會出動。但是總得干預嘛!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得很清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

也就是說,當香港發生港府不能控制的,危害國家統一安全的動亂時,北京還有權力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甚至在港府請求下,北京可以派出駐軍維護香港穩定。這些都在《基本法》和《駐軍法》中有明確規定。更何況,現在只是在「一國兩制」框架內制定「港版國安法」。

從1984年算起,中英雙方正式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確定香港回歸後施行「一國兩制」至今已35年;而從1997年香港回歸,正式施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一國兩制」也已經過去了23年。但自1997年回歸之後,香港政治運動就從未停歇,一直到今天暴力氾濫的街頭政治運動。香港仍未平息的修例風波,正在讓繁榮、穩定的「東方之珠」,成為「撕裂之城」、「對抗之城」、「暴力之城」……

香港回歸23年來,《基本法》23條立法毫無寸進,反對派癱瘓議會,看不到落實立法的可能,以及香港街頭政治不斷升級,嚴重威脅香港社會以及國家安全的大背景下,北京出於形勢所迫,在《基本法》第23條外另闢途徑,依法制定「港版國安法」,有其現實必要性。這並不違反「一國兩制」,不會妨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為了修補困擾香港多年的國家安全漏洞,讓香港擺脱世所罕見的「不設防」狀態,從而確保「一國兩制」得以良性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