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兩會】最高法:十八大以來共117名省部級官員涉貪腐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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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12日(周二)舉行記者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劉貴祥表示,在發揮司法職能、懲治貪腐犯罪的同時,加大了對貪腐分子的經濟處罰的力度,追繳非法所得,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剝奪這些貪腐分子再犯罪的物質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右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左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新華社)

有記者問及關於對貪腐官員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的事宜,劉貴祥回應稱,2015年8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對貪污賄賂犯罪增加了罰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為了確保罰金刑適用的有效性,專門出台了司法解釋,規定對沒有追繳到案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設時限、隨時發現、隨時追繳。

劉貴祥表示,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判處的省部級貪腐方面的犯罪有117件,涉及到117人。在這117人裏面,有29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有88人判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產並處以罰金,對於這些判決裏面涉及到的所有財產全部執行完畢到位。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