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嶺別墅案】陝西增修環保條例 嚴控房地產開發最高罰200萬元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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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嶺違建別墅案引發陝西省官場大地震,為亡羊補牢,當局修訂《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已在周四(28日)提交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列明要嚴格控制在秦嶺範圍的房地產開發,違規將被責令拆除及罰款最高2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了解,修訂草案將每年的7月15日定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日」,而為突出保護優先原則,條例中原本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被改作「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並且重新劃分範圍,擴大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海拔分界線由2600米調整為2000米。

秦嶺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重新劃分範圍。(視覺中國)

此外,核心保護區內現存的小型水電站,本是用作解決農村貧困地區的用電需求,但不少已日久失修或停運,甚至影響生態環境。修訂草案規定核心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小型水電站,已建成的則限期退出;採礦權及探礦權等礦業權亦一樣,嚴禁新批且已有的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

至於最受關注的房地產開發活動,修訂草案列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要有序遷出,禁止任何建設活動。修訂草案第57條更明文規定要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全面禁止,一般保護區則禁止別墅類。違規者會由縣級以上規劃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並處罰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明文規定要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全面禁止,一般保護區則禁止別墅類。(視覺中國)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有提到例如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性活動,規定須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而核心保護區和地質災害隱患點區域內則不得開辦,亦不得有漂流、旅遊觀光等經營性活動。經營者要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生活垃圾、污水要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西安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