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兩宗強姦幼女案嫌犯均判囚四年半 網民怒轟「給法律抹黑」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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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在福建惠安,1996年出生的黃某,將在樓道玩耍的7歲女孩誘騙至家中,不顧女孩反抗,實施強姦行為,並威脅不可以告訴家長,黃某其後涉案潛逃、被警方追捕到案。同樣在惠安,8月份,年近50歲的陳某,在自家客廳將鄰居5歲女孩抱到床上強姦。
11月13日,福建惠安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庭審、判決了這兩宗強姦幼女案件,兩名被告均以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
這兩項判決經媒體報導後,引起廣泛關注。網民普遍認為處罰過輕。

福建惠安法院判決兩宗強姦幼女案件。(微博)

媒體報導指,2人被拘捕後,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惠安法院在判決中亦指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但對於僅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的判決,有人就指出,案件性質惡劣,只因為2人自願認罪認罰,才如此「從輕處罰」?

網民評論:

「有人賣玩具槍的被判了十年,這讓人如何相信司法公正?有些法官簡直是在給法律抹黑!」

「毀了兩個孩子一輩子,這不該死刑嗎?」

「總有些法官狗屁不如! ! !」

「這樣法官留任,中國法律有可能成笑話。」

「這是鼓勵犯罪分子的判決。」

近年來,有關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以及刑罰倍受社會以及輿論的關注。據了解,有關罰則指出,強姦幼女本就要從重處罰,如果受害對象不滿12周歲則要「重上加重」。「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新京報》評論就指,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就指出,量刑應當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在此案中,強姦5歲、7歲幼女的兩名男子僅僅獲刑4年6個月,是否合乎罪刑相適應原則,顯然需要進一步的審視。

對此,惠安法院暫時未有回應。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