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擴闊第二上市制度進行2個月諮詢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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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就建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來港上市制度,刊發諮詢文件。是次諮詢範疇包括簡化海外發行人規定﹑擴闊第二上市制度,歡迎在海外上市而經營傳統行業的大中華企業來港上市。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行人在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下可作雙重主要上市。是次諮詢會直至今年5月31日。

港交所指出範疇諮詢市場意見,簡化海外發行人規定,並確保股東保陣水平維持嚴格,擴闊第二上市制度,歡迎在海外上市而經營傳統行業大中華公司來港上市,允許符合條件發行人在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下可雙重主要上市。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會繼續推進港交所戰略規劃,致力發展香港的資本市場,吸引區內以至全球大型企業來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為其增長融資。

她指出港交所在2018年進行上市改革非常成功,令香港資本市場注入活力及更多選擇,相信今次提出簡化相關規定及優化上市制度建議,吸引更多希望從香港高流動性香港市場受益國際與內地公司,同時確保維持香港市場質素及高水平股東保障制度。

港交所指出,建議所有發行人包括第二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如何可以符合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發行人須遵守核心水平規定,包括須每年舉行普通股東大會,並予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權利,須容許股東以簡單多數罷免董事,及須取得絕大多數票才可以批准類別股份權利修訂﹑組織章程文件修訂及發行人清盤。

同時建議並無採取不同股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申請在港交所上市時,無須證明屬於創新產業公司,及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於現行規定。

港交所亦建議擬在港文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可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無須為完全符合《上市規則》及指引而改變該等架構。有關發行人需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兩個完整合計年度的良好監管合規紀錄,並符合適用於採用不同投票權申請人的較高最低肓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