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監管局公布兩項操守守則 下月初刊憲生效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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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周四(28日)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訂的兩份《操守守則》的草擬本,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守則。

為了讓物業管理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更有效及專業地依循《操守守則》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監管局同時制訂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供牌照持有人依循行事。以上兩項《操守守則》將於五月初刊憲生效。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有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處理代其客戶收取有關物業管理的款項及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方面提供了實務指引,目的是加強物管服務的財務管理及改善離任與接任物管公司的交接工作,使業界能更有效地為公眾提供優質的物管服務。

他呼籲業界積極支持及依循相關守則指南行事,攜手推動業界朝着優質化及專業化發展。

監管局制訂上述守則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包括於2月24日舉行網上聚焦小組會議,聽取13個業界團體約30位代表意見。有關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已適當於守則指南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