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加速推進 專家﹕加強保障普通投資者

撰文:張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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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券日報》7月19日報道,隨着新證券法實施已近5個月,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也在實踐和制度上加速推進。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表示,「在新證券法中,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新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即集體訴訟。其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

同時,李湛表示,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有利於眾多散户進行維權索賠。中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投資者人數眾多,互相之間訊息不通,難以推舉代表人,同時單個投資者損失金額小、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訴訟代表人是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將更多依賴於中小投資者保護機構。

從具體實踐來看,今年5月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就4宗股民訴上市公司要求賠償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的案件,法院決定適用代表人訴訟,公開召集因同樣原因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向法院登記。這是新證券法實施後首批公開的集體訴訟索賠案件。

在制度推進上,7月7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在上海召開證券代表人訴訟座談會,聽取對投保機構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的意見建議。據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正在加緊制定具體規則。

另外,7月11日,中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的第三十六次會議提出,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要加快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細則落地,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啟動集體訴訟。

在推進集體訴訟的過程中,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對此,李湛認為,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當前中國有兩家符合新證券法規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分別是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50名以上投資者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在如何協調50名以上投資者一致地選擇一家投資者保護機構還需要集體訴訟方面推進。

李湛補充稱,另外在賠償方面,證券民事賠償一般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也一般有四個計算標準,對於如何統一投資者損失計算,法院如何確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以及如何分配賠償金也需要進一步的解決。通過出台司法解釋、細化業務規則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投保機構應發揮的作用及相關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