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通識】香港影藝圈三大「經理人」模式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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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影藝圈開玩笑,說藝人管理有三大「經理人」模式(management model)。

「傳統模式」:這傳統的方法,他們舉辦訓練班、歌唱比賽、選美比賽,藉此發掘新人,然後和藝人簽約,公司再投入大量資源去捧紅一個新人,新人紅了後,和公司法律上有一紙合約,收益按比例分成或只是「打工」,用這方法的,有無綫電視(TVB)。

「工作室模式」:寰亞娛樂曾經用過這一種新方法,他們的概念,目前在國內被大量採用。他們和藝人合股組成「工作室公司」,即成立一家由藝人「話事」的工作室,藝人可以獨立和靈活地運作,當然,資本方面,主要是老闆方面注入,曾用這合作方法的藝人包括有黎明。

「家人模式」:小美是香港著名的經理人,過去二十多年,她的工作夥伴是郭富城。另一位是鍾珍,她的「家人」是陳慧琳。又例如Dora姐姐,Chan Chan(陳潔靈)像一家人,無分彼此,合力經營好一個藝人的「品牌」。

這傳統的方法,他們舉辦訓練班、歌唱比賽、選美比賽,藉此發掘新人,然後和藝人簽約。(視覺中國)

第一種模式,是傳統、僱員制的。你看,在五十年代,邵氏影業公司已經來這套。可惜,這套模式面對兩大衝擊:

現今的年輕人多急功近利,公司捧紅了他們,有些不念舊情,心想:「我紅了,外面到處都是花花綠綠的鈔票,我為什麼不毀約,去外面發展!」

這模式是昂貴的,因為公司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培養新人,當他們紅了,隨時變為外人所用。在八十年代,無綫電視搞了大量的藝人訓練班、編劇訓練班、導演訓練班,聽說也是基於上述理由,不再舉辦下去。

韓國、日本沿用上述傳統方法,他們招收十來歲的小伙子、小女孩,慢慢培養,還供書、授藝、包住包食,紅了後的新星,有責任協助小師弟和師妹上位。另外,公司對他們也很「長情」,不紅的,公司盡量照顧;退休的,公司依舊支付薪水,總之,你有情,我有義。當然,只因他們的民族性,這樣的制度才可以維繫下去。香港和國內的新進藝人,都是「搵快錢」的心態,多少個會對公司忠心?

在香港,我覺得成功的例子有張艾嘉的經理人公司,你看她旗下的藝人如李心潔,都是氣定神閒,不要「急財」的,因為她們志同道合,才可以恆久。

「衛星公司」對於已經成名的藝人,卻吸引力巨大,故此,大家聽到國內的紅人如黃曉明、趙薇等,紛紛成立工作室。(微博圖片)

第二種「衛星公司」,其實對培養新人,幫助不大,因為新人自身難保,那懂管理一家「工作室」。有人覺得,衛星公司嚴格來說,不算經理人制度,當然這是見仁見智,但是,對於已經成名的藝人,卻吸引力巨大,故此,大家聽到國內的紅人如黃曉明、趙薇等,紛紛成立工作室:

由於名氣大,他們容易吸引到外面的「大水喉」,照顧工作室的營運開支。

而藝人工作的自由度可以更大。

當工作室變成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而上市公司因為和大明星合作而股價上升的時候,藝人拿了的股票,自然水漲船高。

至於第三種「家庭模式」,對一個地方的娛樂事業,幫助不大,但是不失為一個「家庭式」的溫馨運作:一個紅藝人和一個經理人,變成好朋友,於是,大家走在一起。這個模式,很難大規模發展,但是,從人和人相處來說,這個模式最具感情,大家有粥吃粥。所以,當我們說起鄭秀文,便想起經理人郭啟華;說起王菲,便想起經理人陳家瑛……

從人和人相處來說,這個模式最具感情,大家有粥吃粥。(微博圖片、微博圖片)

不過,歌星和明星,反而卻在「經理人」制度不流行的六七十年代湧現。那時候,很多歌星都是自己一手一腳從「少林寺」打出來的,不要什麼經理人。當時,沒有經理人和經理人之間的矛盾、或利益切割,故此,藝人可以自由互相合作。那年代,更沒有「知識產權」的法律概念,你唱我的歌曲,我去你的歌場,在這無分派分組障礙的環境下,藝人自由度大,反而更容易冒出來。

聽說我們的天后張曼玉已經不再簽任何經理人的合約,有工作,便找她的姐姐代洽,如找葉麗儀工作,便要致電她的老公。英諺說「The falling out of lovers is the renewing of love」,反正愈來愈多經理人和藝人鬧翻,我們回心一想,重拾當年藝人各自「跑單幫」的輕鬆日子,藝人和經理人互不相欠,豈不是關係更愉快?

問藝人朋友,為何挑選某間經理人公司?有些說:「樹大好遮蔭」。另外一些說:「良禽擇木而棲」,朋友開玩笑:「以往的藝人懂得自己照顧自己,今天的草莓族,當然要經理人,因為都是『杉木靈牌』!」

是什麼?問問「老餅」潮語專家蘇萬興老師吧。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