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精神健康社區中心的不足,是沒把鄰居納入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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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俊泉(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總主任(復康))

申訴專員公署於本月初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指出社會福利署對「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支援服務不足。「鄰居」的角色成為報告內的其中一個關鍵詞,認為中心未有明確將「鄰居」納入服務對象,或會令公眾產生誤解,並建議應明確將「鄰居」納入中心的服務對象,包括多參考他們對社區的所見所聞,以找出潛在有需要服務人士。

這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精神健康服務本來就是服務所有有需要的人士,是否「鄰居」的身份重要嗎?站在中心營辦機構的立場,只要是有精神健康服務需要的人士,定必是中心想要接觸的服務對象,是否「鄰居」的身份不在考慮之列。參看報告引述醫管局、社會服務及復康界和社署的回覆內容,大家對服務對象的理解一致,不構成公署所指的「不同組織詮釋各異」。

在實際情況,所謂鄰居的所見所聞,其實多是懷疑滋擾的投訴。若有鄰居受到有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滋擾行為影響,除向中心反映外,亦可向各社區持份者如物業管理處、房屋署甚至警方等求助。中心的關注點在於處理當中涉及精神健康問題的個案,而非處理滋擾行為。

至於報告建議中心將被告之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情況轉告社康護士或醫務社工,業界對此甚有保留,因為在未得被轉介者的同意,而把個案的情況轉告其他持份者,是有違社工專業的保密原則,亦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嫌。

中心歡迎社區人士轉介懷疑個案。每當有社區人士向中心表示懷疑身邊人有精神健康問題,中心社工會嘗試透過不同渠道,例如聯繫該名被轉介者的家人、房屋署、管理處等,盡可能直接與他溝通聯絡,爭取其同意,以提供服務。

然而,若被轉介者不同意接受服務,而其情況尚未惡化至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傷害,基於人權,我們不能強行要求他們接受服務,但我們絕對不會「因噎廢食」,社工會繼續積極透過關係建立、鼓勵、諮詢、協作等手法,跟進被轉介者,以作出評估及提供支援。

公署應與業界加強溝通,了解中心的工作模式及實際運作,才能推動精神健康服務持續發展,滿足不斷增加的社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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