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澤被裸拍案───我為香港演藝界的小小法律貢獻

撰文:李偉民
出版:更新:
2011年6月,雜誌《忽然一周》刊登了藝人黄宗澤在沙田家中的照片,當中大部分的照片顯示他全身赤裸;差不多同時候,另一雜誌《FACE》偷拍了藝人王浩信和伴侶陳自瑤(今天是他太太)在家中的親密行為。這些照片嚴重侵犯藝人家中的私隱,圈中人震驚,不知所措。
李偉民
作為香港演藝人協會法律顧問的我,認為法律上有關雜誌涉嫌違反私隱條例,我建議黃宗澤和王浩信向個人私隱專員公署正式投訴。(香港演藝人協會網站)

以往,我是香港演藝人協會的義務法律顧問,由梅艷芳做會長的年代至曾志偉。數年前,因私人理由,我請辭了,後來,新聞報道了協會有位行政人員虧空過百萬被判入獄,慶幸「第六感」令我遠離這次的紛擾,有時候「嗅覺」比「視覺」還重要。處事時,只要聞到一些怪的味道,便要不站危牆。不過,希望「經一事」的演藝人協會再站起來!

黃宗澤和王浩信都是演藝人協會的會員。最近黄宗澤裸露上身和日籍模特兒拍水浴廣告,記者極感興趣,大篇幅採訪報道。這宗新聞使我想起了2011年的一件舊事,那時,香港發生了一宗轟動的新聞,是和黄宗澤及另外一位男演員王浩信有關。也因為2011年的這法律事件,我認識了黄宗澤、王浩信,還讓我為演藝界作出了小小的法律貢獻。

當年,娛樂傳媒競爭劇烈,為找新聞無所不用其極,包括「狗仔隊」跟縱、針孔攝錄機、打擾藝人的親友、去後樓梯翻檢藝人的垃圾桶,總之愈大膽,報章雜誌的銷路愈好。

更甚者,有些「狗仔隊」想作出一些壞行徑,便是偷拍藝人家居生活。當時,他們的手法很誇張,用一些偵探才用上的超長鏡頭相機,躲在山坡上或海邊靜候「獵物」,甚至等候數星期來捕捉,弄到演藝圈人人自危,有些藝人例如舒淇,白天也要把窗簾全關上,過著一種非人生活。

這不幸環境的轉捩點是在2011年6月,雜誌「忽然一周」刊登了藝人黄宗澤在沙田家中的照片,當中大部分的照片顯示他全身赤裸;差不多同時候,另一雜誌「FACE」偷拍了藝人王浩信和伴侶陳自瑤(今天是他太太)在家中的親密行為。這些照片嚴重侵犯藝人家中的私隱,圈中人震驚,不知所措。

由於黃宗澤和王浩信都是香港演藝人協會的會員,而我是協會的義務法律顧問(他們是香港TVB的藝人,但是TVB卻没有找律師處理相關事件),於是我研究了案情,認為法律上有關雜誌涉嫌違反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我建議向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正式投訴,立案處理。

藝人黃宗澤(資料圖片)

由於篇幅所限,我以後才談王浩信的事件,今次先談黄宗澤的案件(這兩件案件的判決當時已公開)。

我為黄宗澤作出投訴的法律論據如下:

  (1) 這些照片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黄宗澤個人的身分」,故此符合法例中「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的定義,因此,他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2) 根據法例,「忽然一周」没有採取「公平的方法收集」黄宗澤的個人私隱:

(a) 藝人回到家裏,應享有個人「合理的私隱期望」,不會希望在家的生活被拍到;

(b) 而攝影記者在黄宗澤家裏的外圍,「有計劃地監視」他家裏的私人活動,從而拍到他裸體照片。故此,「忽然一周」的行為違反了私隱條例的允許手法。

而「忽然一周」的反駁的法律論點是:

  (1) 投訴人黄宗澤作為年輕人的偶像,言行受大眾關注,投訴人一直向外否認和女朋友同居。故此,那些照片是為了證實黄宗澤講大話,其實他已經和女朋友同居,故此這報道和相片涉及「公眾利益」;

  (2) 由於涉及「公眾利益」,受到《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案》第16條的保障,雜誌只是行使法律上的「新聞自由」把黄宗澤在家的照片顯露真相;

  (3) 他們已將黄宗澤身體的敏感部位打上「格仔」,已足夠保障他的私隱。

經過投訴和雜誌雙方的法律爭辯後,在2012年2月20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裁決簡述如下:

  (1) 新聞自由不是「絶對的」,《人權法案》第14條也訂明,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

  (2) 照片應視為「個人資料」,故此拍攝别人的照片,是受到「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之法律監管;

  (3) 藝人身處家中,純屬私人行為及活動,故此他有「合理私隱期望」不會在家中,行為會被身處屋外的人士拍攝,特别是在屋外用長焦距鏡及放大器等攝影器材有系統地「捕拍」。而且照片還顯示他於家中「全身赤裸」  的,  這是嚴重侵擾黄宗澤的私生活的行為;

  (4) 黄宗澤從來没有高調地談及同居,大做新聞。而且,他作為藝人是否同居屬「個人敏感資料」,就算傳媒報道,也只屬於「花邊新聞」,並不涉及法律上的「公眾利益」事宜,故此滿足公眾的好奇心和興趣,不屬於「公眾利益」的法律定義。

故此,公署裁決雜誌違反法例,並依據條例發出了「執行通知」,指示「忽然一周」:

  (1) 永久刪除那些照片,也不能存檔;

  (2) 雜誌社要訂定以後令公署滿意的搜集私隱的指引,在没有指定的高層授權,不得拍攝藝人在「私人地方」的活動,並且藝人具有「合理私隱期望」的任何照片;

  (3) 内部要有適當的「培訓、指導及監督」,確保員工遵從私隱指引。

(香港演藝人協會網站)

黄宗澤經過多月的事件折磨,終於討回公正,當然高興,更值得表場的是黃宗澤有勇氣代表藝人站出來,他讓公署調查(公署甚至派人去他的家調查) ,並且冒著以後被傳媒「封殺」的危險去投訴,他確是一個好榜樣。

黄宗澤的勇敢面對,卻讓香港演藝人協會及我作為律師,可以有機會為香港藝人日後的私隱法律保障,做了一件意義深遠的好事:因為這宗裁判成為法律原則及先例,在此香港以後再没有報章、雜誌或媒體偷拍藝人家居的私生活。

我處理案件時,目的只是辦好事情,從來没有多想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很多事情都是回頭看,才為自己的決定及行為感到欣慰。

做人,處事其實都應該這樣想:遇到大事,當仁不讓;法律上、道理上、人情上,凡是對的,便決定「去馬」。當然,勇氣是我們成敗的關鍵,香港太多「縮骨友」,對的也不站出來,有好處才表態,社會的退步,由此產生…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