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街重建.來稿】因何重建?市建局因何使用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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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9 項目內過去也曾有老街坊可能存在改善住屋水平的需要,但事到如今,有關需要已不明顯;同時區內亦有不少業主善用這舊城區歷史氛圍的優勢,願意投資去復修、保育及活化樓宇、活化社區。那麼,市建局還有何不背離宗旨的理據去強行收地呢?
鄭敏華
市建局重啟上環士丹頓街/永利街(H19)項目,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地積比率,興建兩棟逾 20 層的住宅連商場大樓。(資料圖片/陳銘智攝)

文:鄭敏華(思網絡總監)

就「士丹頓街/永利街重建項目」(H19),市建局近日向傳媒透露,項目內的地盤 B 與地盤 C 已分別收購逾七成及近半數業權,並指將引用《土地收回條例》強行收購。

然而,綜合土地註冊處截至上周的資料及區內業主的通報,地盤範圍內餘下的 18 個街號、約 16 幢樓宇,有多達 11 個街號(9 幢樓宇)屬未售予市建局而由單一業主持有的物業,餘下個別樓宇亦有投資不菲自行復修單位的業主,堅拒市建局介入,收購進度似乎非如市建局所言比例,作為公營機構的市建局實有必要開誠佈公,避免誤導公眾。

另一方面,反觀昔日立法時賦予市區重建局有強制收回土地的公權力,是為了「改善香港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的社會責任和目的,而是次 H19 重建項目卻明顯反其道而行,如此消耗各方資源與能量,是否應該臨崖勒馬,放下尚方寶劍,回頭是岸。

重建初衷為改善 社區已自發完善

可說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士丹頓街/永利街重建項目」(H19),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土地發展公司提出至今,歷時經已接近二十載,期間由恒基地產持有、本納入劃定重建範圍的尚賢居,於 2007 年成功向上訴庭申請將地盤剔出重建計劃,法庭並頒令城市規劃委員會重審項目,認為無證據顯示有關安排會令市建局計劃不可行。隨後,亦因應社會對文物保育的訴求升溫,確認中環舊城區格局的文化價值,時任發展局局長的候任特首林鄭月娥亦於 2010 年宣布原汁原味保留永利街,原來 H19 的重建計劃,從此分崩離析,這已反映出清拆重建之非必要。

昔日立法賦予市區重建局有強制收回土地的公權力,是為了「改善香港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的社會責任和目的,而是次 H19 重建項目卻明顯反其道而行。(資料圖片/林綺琪攝)

質疑收購進度非如對外所指

事實上,該重建計劃內的地盤 B 與地盤 C,除了早年政府清拆的城皇街 4-6 號屬官地(非市建局持有),以及市建局完成收購並清拆的三幢樓宇外,至今尚餘 18 個街號的樓宇,綜合查冊資料及堅拒重建業主的通報所得,當中 11 個街號(9 幢樓宇)屬未售予市建局而由單一業主持有,其中有 1 幢各方未能聯絡業主,屋宇署早前已代為復修,有 2 幢市建局完成收購尚未清拆,餘下 2 幢則市建局購入部分業權,卻有部分業權人堅拒出售單位,他們又的確真心投資復修唐樓,延續了蘇豪區低矮樓房依山發展商住混合的中產品味。

試問今天聞名中外的蘇豪區,其有機地形成的「已建設環境」(built environment),市建局要將它們清拆改建成逾廿層高的樓宇,是破壞,還是改善?時至今日,事情已不辯自明。

社會需要記得的是,香港法例 563 章《市區重建局條例》列明,市建局成立的宗旨:是負責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這亦是法例賦予它有尚方寶劍收地這公權力的依據,這該是在業主散失、業權難以整合時方才行使以達至公眾利益的公器。

H19 項目內過去也曾有老街坊可能存在改善住屋水平的需要,但事到如今,有關需要已不明顯;同時區內亦有不少業主善用這舊城區歷史氛圍的優勢,願意投資去復修、保育及活化樓宇、活化社區。那麼,市建局還有何不背離宗旨的理據去強行收地呢?

在恒基勝訴案例在前的計劃內,加上中西區議會接近一致的反對,以及社區強烈的訴求,如何給這個走了廿載的計劃來一個善後,發揮當區業主的力量,共同創造一次小區復修的示範,也可以是市建局止蝕當贏的商業決定。

市建局指整合不夠八成業權不重建

另一方面,早前有大角咀的舊樓業主,嘗試透過「需求主導」的重建模式,初步取得八成的業主接受有條件收購建議而向市建局提出申請,但最終卻於有效期屆滿前,市建局以有關舊樓未能達至八成收購而宣布計劃告吹。

市建局既然以有關標準對待有需要改善環境的項目,實更應該以相同、甚至更高標準去處理清拆重建做法很可能破壞多於改善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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