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六四31周年集會 黃之鋒囚10月 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囚4至6月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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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舉辧30年的六四集會,去年因受疫情影響,警方首度未有批准舉行,惟支聯會的多名成員以及不少社運人士,仍有到維園悼念,事後多人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4名較年輕的被告包括: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及梁凱晴,上周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陳廣池今(6日)判黃之鋒入獄10月,另3人則入獄4個月至半年。

官稱社會仍動盪不可漠視風險

法官陳廣池認為案發時仍受2019年社會動盪影響,是不能忽視和低估。本港早前及現在依然因動盪受苦,有不法之徒會煽惑他人破壞,當天為特別日子,故會更加嚴重,不可漠視潛在風險。唯一接納的求情理由是眾被告認罪。

案件共24名被告,暫只有黃之鋒(24歲)、岑敖暉(27歲)、袁嘉蔚(27歲)和梁凱晴(26歲)4人認罪,他們承認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明知而參與一個超過50人的未經批准集結,各人判刑詳見下圖。

被告之一的岑敖暉今早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歐嘉樂攝)

黃之鋒3案累積刑期27.5月

黃之鋒早前因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5個月,上月再因前年10.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被判囚4個月,陳官下令本案刑期與黃的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黃現合共3案刑期為27.5月。此外,黃、岑及袁另涉泛民初選案,將於本月底再提訊。

官明言集會未經批准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基本法》保障遊行集會自由,但自由並非絕對,是有所規限,不論目的如何。4名被告明知該次六四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但仍然參與,他們身穿的黑衣有特別設計,而且有在社交網站發放相片。即使他們有保持社交距離和戴口罩,集會是未經批准,不能開脫其罪責。

黃及岑為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

陳官指,眾被告表示他們比其他人可享有更多自由。他提及岑敖暉和黃之鋒身為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而袁嘉蔚和梁凱晴是區議員。他們曾聚集一起合照,並不是身處在人群之中,顯示他們有特別地位,且使用社交網站作宣傳。

當日為特別日子不可漠視風險

陳官稱,案發時仍受2019年社會動盪影響,是不能忽視和低估。本港早前及現在依然因動盪受苦,有不法之徒會煽惑他人破壞,當天為特別日子,故會更加嚴重,不可漠視潛在風險。他指,法庭除了要被告承受罪責,亦要阻嚇他人干犯罪行。

黃有6案底被官形容為積犯

陳官指,黃之鋒在另一宗相同罪行的案件獲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為加刑因素,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黃有6次過往刑事紀錄,並正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服刑4個月,陳官表示因此不再作刑期扣減,但形容其為「積犯」,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監禁10個月。

而有1次刑事記錄的岑敖暉,陳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他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沒有刑事紀錄的袁嘉蔚和梁凱晴,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判囚4個月。

支聯會成員今早有到庭聲援。(詳看下圖)

支聯會的成員今有到庭聲援。(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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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強調當日是和平集會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表示,當日只是和平的集會,對判刑感到失望。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亦認為今次判決明顯過重,相信涉案人將上訴。他亦分析,判決後市民大眾一定會擔心出席六四晚會將被控告。被問到預料人數會否受影響時,他反指「都唔使講啦,會唔會有(被批准的)集會先?」

警方去年首度拒批六四集會

案情指,支聯會去年如常申請舉辦悼念六四31周年集會,衞生署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不建議群眾聚集,警方亦反對該集會申請,支聯會無就此上訴。惟當天傍晚起,警方在維園廣播禁止集會,警告參與人士會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違反8人限聚令。康文署亦有宣告限聚令規定,並關閉足球場。

眾被告傍晚陸續到維園

晚上約6時半,有群眾在維園聚集,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更帶領約100人走到足球場,朱凱廸、黃之鋒和岑敖暉在警方警告下從告士打道和記利佐治街交界走入維園。

2020年6月4日晚仍有不少人在維園悼念六四。(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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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曾接受傳媒訪問

李卓人等人步近足球場時,有人移開鐵馬讓公眾進內。晚上7時許,約400人逗留於6號足球場,及後人數增加。4名被告和大部份人身穿黑衣和手持蠟燭,4人坐在球場,身旁放有一束白花。黃之鋒與朱凱廸曾接受傳媒訪問,黃之鋒、岑敖暉和一名男子合照。

有約2萬人參與

晚上約8時,李卓人宣布集會8時開始,就六四事件發表演說。袁嘉蔚和梁凱晴把白花遞給李,朱和梁則擺放花束在地下。李卓人帶群眾默哀、叫口號和唱歌,有約2萬人參與集會。近9時,李宣布集會結束。

求情稱集會和平有序無暴力

辯方資深大律師夏偉志求情時指,本案涉人權和公共衛生,是法庭處理首宗以疫情為由禁止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他指多年來六四集會和平有序,4人無暴力和破壞行為,案發時佩戴口罩,非無視防疫措施。他提及4人學歷背景,認為在文明社會,不應送有智慧的年輕人進牢獄。

同案另外20名被告將於6月11日再提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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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流亡海外的羅冠聰及張崑陽亦有被控。(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DCCC 876、885、890、89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