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被撿走資料案 官拒批臨時禁制令 免影響警方繼續調查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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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和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早前向法庭申請,要求警方歸還去年到壹傳媒大樓檢取的物品中,屬法律專業保密權和新聞材料的資料。壹傳媒其後申請要求加入其他理據,包括手令屬非法,及要求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相關資料等。高等法院法官今(10日)頒下判辭,裁定壹傳媒敗訴,認為應透過司法覆核爭議手令屬非法,其指其做法屬濫用程序,同時亦拒批臨時禁令,免阻警方繼續調查。

9名原告: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等,被告為警務處處長。

應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手令合法性

法官在判辭指,挑戰手令合法性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原告方現時在民事訴訟提出,避開展開司法覆核需取得的許可,屬濫用程序。

原告就手令的合法性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質疑涉案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向總裁判官申請,只能撿取與國安法相關的物品。惟警方檢取多項商業紀錄,認為與國安法罪行無關。

2020年8月10日,警方拘捕黎智英及到壹傳媒大樓搜查,並撿走大量文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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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搜出物品與國安法無關僅屬猜測

法官認為,原告方指稱警方搜出的物品與國安法無關,只是他們的猜測,又指警方執行手令時,有權檢取相信屬其他罪行的物品。而在涉案的手令中,亦列明搜查涉及國安法和串謀欺詐罪。

此外,原告質疑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申請,但申請的警員則屬商業罪案調查科,因此屬不合法。法官反駁,指國安法並非只授權國安處的警員申請手令。

若批禁令或阻警方調查

原告申請臨時禁制令,以禁警方使用檢取的資料,法官亦拒絕批出,並指禁令會阻警方繼續調查。但法官准在被告方不反對下,讓原告修改傳票部份內容,包括加入另一項涉及事實爭議的理據。

案件編號:HCMP 1217、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