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務員認藏汽油彈及100公升汽油 官指嚴重性非空中樓閣囚5年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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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前年在元朗騎單車歸家時,被警方搜出他攜有4枚汽油彈,及後在他工作的倉庫內再檢獲5桶載有共100公升汽油等物品,手機記錄顯示他曾在Telegram討論如何製作汽油彈。倉務員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今(2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本案的是區院處理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一宗,搜出的材料可製成300支汽油彈,令人咋舌,可供暴動使用及用作傷人,被告並掌握製作汽油彈技巧,危險性並非空中樓閣,判被告入獄5年。

被告吳偉豪(40歲,倉務員)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4個玻璃樽,其中1個含汽油,另外3個含三甲苯有機混合物,4條布碎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以及同日於元朗一間公司的貨倉內,管有5個載有共100公升汽油的膠桶、2個含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2個漏斗等物品。

推斷被告針對執法人員和公眾設施

法官郭啟安今判刑時稱,案發時因為反修例風波導致前所未有的社會動亂,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汽油彈的用途,但他身上搜出常見示威者裝備,包括戰術背心和生理鹽水,不難推斷他是針對執法人員和公眾設施。而辯方解釋有人着被告帶將汽油彈到倉庫附近展示,對方曾擔心被發現,被告攜汽油彈不見對方後回家途中被捕。

非暴動現場檢獲但仍可在現場使用

郭官認為這說法牽強和不合情理,表示不會照單全收,不明白他何以冒險帶汽油彈到街上,增加被捕風險。他為何帶汽油彈返倉庫並不重要,他帶着經組裝的汽油彈外出,正如他承認是意圖傷人。雖然汽油彈不是在暴動現場檢取,但當時社會,他可提供予他人在暴動使用,郭官就第1控罪判處監禁20個月。

為表達政見衝擊法治令人髮指

郭官指本案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無疑是區院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在倉庫儲存危險品,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明顯為了表達政見衝擊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

材料足製300支汽油彈

專家的補充報告指涉案汽油可製成300支汽油彈,郭官指令人咋舌,辯方亦無法質疑,只稱案發地點沒其他材料製作汽油彈。被告的手機錄影片段顯示他曾在倉庫測試汽油彈,並提及「啱啱搞掂10支」,想增強破壞力,管有汽油的意圖明顯不過。

郭官又指,若被告成功製作300支汽油彈,分批供暴動使用和破壞公共設施,潛在後果非常嚴重。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危險性並非空中樓閣。辯方指倉庫遠離民居,郭官認為他利用該地理位置儲存危險品。郭官遂判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監禁8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則入獄52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共囚5年。

曾在TG討論如何增強汽油彈破壞力

案情指,警員於當日下午截停穿黑色上衣和綠色短褲、戴鴨舌帽的被告,在他的背囊搜出4個含汽油等玻璃樽,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和一件印有「香港人加油」的黑色T裇等,並拘捕被告。警員同日到被告工作和居住的倉庫調查,在現場和附近檢獲5桶載有共100公升汽油等上述物品。經化驗後證實,該4個載有懷疑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可製成4枚汽油彈。警方亦在被告手機中發現,他以通訊程式Telegram與他人討論如何製作汽油彈以增強破壞力,並提及將汽油彈在公眾活動時擲向建築物。

被告曾作輔導工作協助接受感化少年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自18歲起因性取向問題與家人斷絕來往,獨自生活。他曾從事輔導工作,輔導被判感化令的青少年,還押期間修讀監獄學,其書信有在英國倫敦展出,他冀望推動囚權改革。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所寫的求情信中讚揚被告會協助囚友,為弱勢發聲。

案件編號:DCCC 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