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阿Mo等舞蹈員受僱形式仍未明 勞工處:正協助辨別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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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上月28日發生嚴重意外,李啟言(阿Mo)在內兩名舞蹈員受傷,其中阿Mo仍留醫深切治療部,意外令公眾關注舞蹈員受聘形式及勞工保障等問題。

按法例,僱主必須於14天內就因工遇意外引致的受傷個案向勞工處報工傷。MIRROR演唱會意外至今已過14日。不過,據演唱會主辦方昨(12日)發聲明,提到演唱會主要是透過一家舞蹈工作室與舞者合作,舞蹈員受僱形式仍未明。勞工處回覆稱已聯絡有關公司,正循多方途徑了解有關舞蹈員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協助受傷舞蹈員辨別其身分是否僱員或自僱人士,但未有正面回應有否收到相關工傷呈報。

有勞工團體認為,勞工處調查時要更主動,如傷者暫未能主動提供資料,可向其他演唱會舞蹈員了解,盡早釐清演唱會中舞蹈員的工作模式及受聘形式。

▼7月28日晚 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跌下▼

▼現場高清圖還原MIRROR演唱會「消失的吊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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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文化及MakerVille聲明稱透過舞蹈工作室與舞者合作

MIRROR演唱會屏幕墮下意外逾兩周,外界一直關注演唱會中舞蹈員的受僱形式及勞工保障,主辦方大國文化及MakerVille昨日發聲明,當中提及今次演唱會主要透過一家舞蹈工作室與舞者合作,形容舞者是「工作上緊密合作的夥伴」。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意外14日內須向勞工處報工傷

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須在14日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香港01》就MIRROR演唱會工傷事宜向勞工處查詢,但該處未有正面回應有否收到相關呈報,並指由於有關個案正在跟進中,不宜透露個案的內容及資料。

勞工處正循多途徑了解受聘形式:對補償個案爭議沒裁決權

不過,勞工處在回覆中提到已聯絡有關公司,正循多方途徑了解有關舞蹈員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協助受傷舞蹈員辨別其身分是否僱員或自僱人士。但處方對僱員補償個案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爭議最終未能透過勞工處的協助得以解決,有關個案需交由法庭裁決。

▼MIRROR演唱會中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Mo)仍在伊院深切治療部留醫▼

舞者業界合約或複雜 勞聯譚金蓮:勞工處要更主動調查

身兼勞聯副主席、及勞顧會勞方委員的譚金蓮指,若按聲明所講,主辦方經舞蹈工作室與舞者合作,工傷賠償有機會要由舞蹈工作室負責,但譚金蓮指舞蹈界的合約可以很複雜,仍要視乎工作室與舞者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不過,她提到,《僱傭補償條例》下,只要事主屬受僱,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都有工傷保障,其僱主有責任購買相關保險;若工時符合俗稱「4118」的連續性合約,則享有《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及保障,包括疾病津貼。她建議勞工處要更主動調查,即使受傷舞蹈員未必能親身就工作時數或受僱形式等提供資料,處方也可請其餘的舞蹈員提供資料,如練習及表演的時間,盡早釐清受傷舞蹈員的受僱形式。

勞聯副主席、及勞顧會勞方委員的譚金蓮。(資料圖片/羅君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