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參選遲交支持同意書 申免刑罰今獲批 需支付6.4萬訟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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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在特首選舉前,在Facebook專頁刊登三個有關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和藝人方力申的選舉廣告。惟他未有跟隨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在刊登1天內於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上載該些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他早前入稟要求豁免刑罰。而高等法院法官今(18日)頒判辭指,李家超遲交同意書屬一時不小心,非出於惡意,又指他態度坦誠,最終批准他的申請,並頒令需支付6.4萬元訟費予律政司。

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早前在申請書指,於本年4月13、17和18日刊登的三個選舉廣告,未有在刊登後的一個工作天內,向選舉事務處提供三份支持同意書的副本,李要求法庭豁免刑罰。

李家超一方指 競選辦和兩間外判公關公司欠溝通

判辭指,涉案同意書於刊登後的2至3個工作天內補交,未有依從《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但李家超原本對事件不知情。

根據李家超一方的說法,案發時李家超的競選辦和兩間外判公關公司欠溝通, 加上他們的辦公室在不同地方,因此未有在時限內上載三份同意書。

此外,當時因特首選舉押後等原因,令選舉工程的時間變得緊迫。同時,李家超的競選辦人手有限。他們當時日以繼夜工作,甚至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亦需處理文件。當時李家超競選辦的工作繁重,如於4月10月至21日的12天內,他們便處理和上載963份同意書。

法官接納李家超一方的解釋

法官接納上述解釋,並指是次非有人對法定要求視而不見。在是次事件前,李家超的競選辦已恰當地處理約800分同意書,他們沒有理由揀選是次三份同意書,作特別處理。而在事件後,他們亦沒有再違例。法官接納事件是一時不小心所致。

法官又指,李家超競選辦於4月21日收到傳媒查問後,他們已於同日把同意書上載。李家超亦於翌日向傳媒解釋事件,公開承認有改善空間。他們亦採取新機制,避免事件重演。

法官因此認為,李家超是次遲交同意書是一時不小心,非出於惡意,亦未有因此得益。法官並指,李家超在事件中態度坦誠。

案件編號:HCMP 69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