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疑酒醉撞壆囚18日 律師指人誰無過求減刑 官押後12月裁決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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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2020年疑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雖然他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不成立,但裁判官指他明顯嚴重受酒精影響,罔顧他人安全,就他的不小心駕駛罪,判楊入獄18天。楊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高院今(22日)處理他的申請,代表楊的律師陳詞時指,裁判官不應考慮被告罪名以外的事,又稱:人誰無過,法庭有時作寛大處理也非壞事,惟控方卻質疑為何裁判官不能考慮楊當時酒醉這因素,又指審訊的公平性不只是偏向辯方,對控方亦要公平,裁判官了解到案件的來龍去脈,怎能視而不見。高院法官陳仲衡稱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2月裁決。

准以10萬元保釋

上訴人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於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楊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被判囚18天及罰款2千元。他現准以10萬元繼續保釋。

控方指原審時的證供顯示楊明當時明顯受酒精影響。(張浩維攝)

楊明的代表律師陳詞的重點。(詳看下圖)

辯方律師陳詞時稱人誰無過

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陳詞時,主要針對楊只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應集中在被告承認的控罪上,又指案例指法庭在考慮危險駕駛罪時,才考慮被告是否有受酒精影響等因素,又指楊已就撞壆造成的損失作賠償,惟陳官已表明賠償在這本案對他考慮影響不大。許又稱:人誰無過,又指楊之前的案底已是15年前的事,指楊已成長,希望法庭能給楊一次機會。

控方強調原審官有權考慮楊當時酒醉

律政司的代表萬德豪卻反駁稱,酒醉是危險駕駛的加刑因素,案件原審時的證供,亦有顯示楊曾受酒精影響,包括楊有承認,到場警員亦有聞到他有酒味,及楊當時的反應等,認為原審官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後,怎可以視而不見。萬亦補充,現場照片所見,石壆被撞後,破損情況嚴重,更形容楊當時似是「無人駕駛」及「得人驚」的程度。萬又重申,審訊除了要對辯方公平,對控方亦需要公平,如果危險駕駛可考慮司機酒醉情況,為何不小心駕駛就不可以。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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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聆訊前要求看事發影片

法官陳仲衡在聆訊開始時,也特別叫控方再播放楊車上攝錄機拍到意外的情況,可見楊所駕的車越過雙白線到對頭路線駕駛,意外發生時碰巧路上並無其他車輛經過,至他撞壆後,才有對頭車在旁駛過。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至最後再認罪的經過。(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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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認為楊明顯嚴重受酒精影響

楊明在東區接受判刑時,裁判官稱,即使沒有楊的酒精濃度數據,綜觀案情可見楊嚴重受酒精影響,神志不清,沒有能力控制車輛,屬極不小心的行為,並認為楊罔顧他人安全,沒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只屬僥倖,認為楊當時已完全失去控制車輛的能力,且他亦非初犯,故判楊入獄18天。

根據資料,楊於2005年有酒駕案底,2008年又有刑事損壞案底,他亦有超速、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的定額罰款,裁判官指楊沒有汲取教訓,認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不適合。

案件編號:HCMA 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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