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 黎求情稱不涉違反誠信 押後下月10日判刑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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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租約,讓黎用以處理他與其家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設辦公室,兩人早前被裁定欺詐科技園公司罪成。兩人今(24日)在區域法院求情,代表黎的律師指黎靠個人努力和毅力白手興家,創立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在香港媒體發展及歷史佔重要地位。律師又指,涉案的欺詐行為不算精密,只是為方便蘋果與力高之間的工作,並無金錢上的動機,認為本案並不涉違反誠信。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期間黃偉強獲准保釋,黎智英則須繼續還柙。

辯方認為只屬違反合約責任

法官陳廣池在開庭時已就本案是否屬違反誠信提出質疑,代表黎智英(74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認為,科技園與蘋果印刷公司屬承批人及承租人的關係,屬兩個商業機構的運作,故承租人只是違反合約責任,而非誠信上的責任。另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的取消資格令,陳又指黎已74歲,再牽涉公司營運的機會不大,故考慮取消資格令屬不太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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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不曾受高等教育但白手興家

陳政龍求情指,黎智英不曾接受過高等教育。他於1965年從廣東移居香港,初時在手套工廠工作,之後創立佐丹奴公司。他其後於1990年賣出佐丹奴後,轉投傳媒生意,先後創辦《壹週刊》及《蘋果日報》,慢慢將其變成香港最暢銷的報紙。除去近幾年較為有爭議部份,《蘋果日報》在香港媒體發展及歷史佔重要地位,如黎於2012開發《壹動畫》,在當時完全屬新做法。陳總結指,黎智英是一個靠其努力、毅力白手興家的企業家。

力高辦公室佔大樓面積少

就量刑考慮方面,陳指力高實際上所佔用的地方僅是大樓整體面積的0.1%,故即使蘋果印刷公司有違約,其主要業務都是出版,整體上符合發展本地企業的說法。

欺詐程度不自精密

陳續指,力高的地址一直明明白白寫明在工業村,蘋果印刷亦有向力高收取租金,屬關連交易,故在相關文件上亦有紀錄。陳因而接納被告違約長達20年,但程度非屬十分嚴重,涉案欺詐行為不算精密、複雜,主要是為了力高與蘋果之間工作上方便,非金錢上的動機,且黎智英等人當時都未必到此違約行為會干犯刑事控罪。陳最後指出,被告在開審前承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望能盡量輕判。

陳官其後關注黎一方未有呈上任何求情信,陳政龍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同意陳官說法認為求情信在此情況下不需要。

被告黃偉強(藍風褸)求情稱他只是跟從上級指示。(鄭子峰攝)

黃求情稱並無公司決策權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為黃偉強求情指,黃在公司無決策、財政及管理權,根據財團、上級等指示行事,非案件主謀,未有從中獲得個人得益。大律師亦指,黃偉強為人克勤克儉,處事盡職盡責,半生為《壹傳媒》鞠躬盡瘁,被形容為模範員工。

出身基層有聽障問題

大律師之後透露,今日為黃偉強的61歲生日,他出身於基層家庭,有聽障問題,全靠自身不懈努力才能完成學業,先後花費4年完成樹仁大學的工商管理課程及6年完成城大的電腦學位,以多倍努力、恆心補救其先天不足。

聽力不足三成被囚會遇極大困難

大律師又提及,黃的個人身體及精神情況,是十分值得法庭同情。首先,黃在2020年底經歷過一個心臟科大手術,醫生指其有復發及惡化風險,須定期監察、評估;此外,黃過去亦接受雙側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平日在有雜音的情況下,僅能聽清楚27%的對話。故若在絕對服從命令的監管下,其在囚期間必然遇到極大困難,望法庭能以寛容手法處理。

大律師最後指,黃自2021年變得思緒混亂,有抑鬱及焦慮情緒,先後經歷耳蝸及心臟手術、被捕、妻子中風入院等,加劇了其抑鬱情緒,患上重性抑鬱症,需要密切監察情緒。黃自今已被捕超過兩年,承受極大煎熬、困擾,若他最後被判處監禁,會引致黃的精神情況急劇惡化。在此情況下,大律師認為不論黃的罪責、求情原因,都足以讓法庭酌情以緩刑方式處理本案。

黎被裁定兩罪罪成

兩名被告: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二人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兩人均被裁定罪成。

黎智英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或蒙受不利。黎在這項罪名亦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