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之谷】「借人頭」慳稅買樓惹朋友獨吞利潤或賠10倍辣稅

撰文: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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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2013年2月實施住宅「雙倍印花稅」,規定非首置港人需繳付兩倍的從價印花稅,其後在2016年11更增加稅率至15%,的確有效地打擊物業投資活動。聰明的投資者當然有破解方法,最常見的是借配偶「首置人頭」買樓;更激進的甚至會和朋友夾錢買,但借朋友首置名義買入單位,便可以慳15%印花稅,但這種方法具有風險及易起爭端。因為無論是2013年版「雙倍印花稅」、2016年版「15%印花稅」或2012年10月的「買家印花稅(稅率為15%)」,均有「代表自己行事的要求」,意思即是買家必需是自己購買及持有物業,而不能代別人持有物業。

阿明(化名)本身持有住宅物業,工作多年後另有儲蓄,心思思又想買多間,便和青梅竹馬的同學Sandy(化名)夾錢買,但以Sandy名義進行。當時該層住宅價格為600萬元,其時「林鄭Plan」尚未出台,最多僅申請8成按揭,首期為120萬港元,每人夾60萬港元首期,Sandy負責申請按揭。

怎料Sandy近月因為社會環境變化,打算移民英國,不動聲色地賣了與阿明夾錢買的物業,交易價為800萬港元,被阿明意外發現。

Sandy賣樓未有事先通知阿明,道理上說不過去。事實上,這次交易每人理應可均分100萬港元利潤,計及首期一共可取回最少160萬港元。但Sandy竟然起貪念,僅願意將阿明當年夾的60萬港元首期歸還,更聲言:「層樓係我個名,我100%揸住業權,畀返60萬你算係咁啦」。

朋友移民捲錢走 阿明擬訴諸法庭

阿明當然氣上心頭,與Sandy激烈吵架後仍未能取回應得利潤,最終打算訴諸法庭,並向筆者請教意見。法律上,由於阿明只是負責提供該層住宅的一半首期,而法定業權100%屬於Sandy,難以從刑事角度控訴她詐騙。但阿明一個重要的行為,有助他在民事上追討。

原來,阿明除了保留當年首期付款單據,尚包括他供樓的紀錄,以及差餉、管理費等開支,而這些正正是「半個業主」的證據。

不過,要訴諸法庭、踢爆Sandy接近盜竊的行為,並不是完全沒有代價。Sandy當年買樓時須在律師樓宣誓,包括聲言自己是首次置業人士,以豁免15%從價印花稅及15%的買家印花稅,以及須宣誓買入這項物業是「代表自己行事」——意思是買入物業僅僅是自己意思,背後不是幫人揸貨。

揭借人頭買樓 二人攬炒變負資產

如果Sandy當日是和阿明夾錢買入單位,即代表物業不完全是「代表自己行事」,阿明實際上亦算是業主之一,當年宣誓亦涉及虛假聲明。而由於阿明本身持有物業,稅局便能追討15%從價印花稅差價(約90萬元)及15%稅率的買家印花稅,更嚴重的是這層物業是多年前買入,如果法庭判定「不是代表自己行事」,即當年需要支付的印花稅嚴重遲繳,稅局有權罰10倍稅金,變相欠稅局300%印花稅,即是需要「買一間賠三間」。

最終阿明自己分析,就算他成功從民事索償向Sandy追討應得的100萬港元利潤,但最終物業頓成負資產,陷「攬炒」局面。

事後檢討,如果阿明夾錢予Sandy買樓時,雙方簽署一份「檯底文件」,說明物業是兩人共有,會不會多一份保障呢?答案是不會,香港所有樓宇買賣,只有土地註冊處文件才有最終業權保障,其他文件都沒法清晰釐定業權。而檯底文件也是違反法定聲明,是否可以呈堂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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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投資涉及風險

*以上專欄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