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監管局﹕兩份物業管理公司操守守則周五刊憲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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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於明天(7日)會刊憲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 條制訂及發出的兩份物業管理業操守守則,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兩份《操守守則》刊憲後會隨即生效。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是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制訂一套妥善機制,代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的客戶處理日常收取的各類款項,如收取業主繳交的管理費用及向服務供應商繳付各項服務費用。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物管公司處理代其客戶收取物管相關的款項經常引起物管公司及業主/住戶之間的誤會及糾紛,影響相互的關係及業主/住戶對物管公司的信心。假如物管公司有一套穩妥及高透明度的機制處理這些事宜,可以免除不少業主/住戶與管理公司之間的爭拗及投訴,推動物管公司提供更優質專業的服務。

至於《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一般物管公司均以合約形式聘用,在轉換物管公司時,業主組織經常會面對新、舊公司未能順利交接的問題。為改善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此《操守守則》清楚列明各項安排,讓物管公司可依循行事。

謝偉銓指出,假如新舊物管公司的交接工作能順利有序進行,可將交接對物業管理工作的影響減至最低,亦可減少這類物管服務的投訴。

他進一步指出,周五刊憲的兩份操守守則,一方面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處理代其客戶收取有關物業管理的款項及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提供了實務指引;另一方面亦可為業主組織提供參考,以便其有系統地檢視所委聘的物管公司處理其物業的財務安排,以及在更換物管公司時需注意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