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就珈迪路擔任投資顧問缺失 採取紀律行動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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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因珈迪璐於2014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擔任5隻私人基金的主要投資顧問時犯有缺失,遂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150萬元,而證監會對珈迪璐採取的紀律行動已獲上訴審裁處予以維持。
證監會又指出,珈迪璐負責人員李兆麟的牌照亦被暫時吊銷,為期9個月,由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較證監會建議的期限長2個月。李兆麟於關鍵時間內,主要負責向該5隻由珈迪璐擔任投資顧問的私人基金提供投資管理及顧問服務。

上訴審裁處主席夏正民法官在對李兆麟施加更重的暫時吊銷牌照罰則時表示:「重要的是,其他以相同身分行事的人士都應認識到,投資顧問的角色是一個具有實質意義的角色。」

夏正民法官亦表示:「投資顧問在保障投資者利益方面的重要性顯然在於一個簡單的事實,即獲委任為投資顧問的人是以獨立的方式行事,即使是根據獲轉授權力而行事,該人都應利用自身對金融事宜的知識及理解,以確保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儘管在提供建議時,該建議違背了獲轉授權力管理鏈中更高級人士的意願或實際作出的決定。」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此案及時提醒基金經理及顧問,證監會期望他們具備高操守標準。基金經理不合標準的作業手法不但會使基金投資者面臨潛在的重大財務損失,而且威脅到市場的廉潔穩健及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角色。」

決心打擊資產管理失當

他續說:「證監會決心打擊資產管理失當行為,並將在未來實施更嚴厲的罰則,以遏止有關失當行為。」

證監會在調查期間發現,該5隻私人基金之間訂立了7份總額為2.039億元的貸款協議,而目的純粹是應付借方基金的流動資金需求(例如按追繳通知繳付保證金),並沒有顧及貸方基金的利益。具體而言:

有關貸款並沒有以任何抵押品或擔保作為保證,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或逾期還款,對貸方基金的保障有限;

其中一筆貸款是免息的,而其他貸款的利率則遠低於其他執行經紀所作的保證金貸款的利率;及

其中一個貸方基金在授出貸款時顯然並無足夠的流動資金。有一次,該貸方基金在向某基金授出兩筆貸款後僅1日,便因流動資金問題而須向另一基金借款。

珈迪路及李兆麟曾為5筆貸款提供意見

證監會認為有關基金訂立的七筆貸款中,雖然珈迪璐及兆麟李曾就6筆提供意見及/或建議,但他們卻沒有確保有關貸款屬公平且符合有關基金的最佳利益。至於其餘2筆貸款,珈迪璐及李兆麟聲稱他們在訂立前並不知情,即使有關貸款並不符合貸方基金的最佳利益,但他們在知悉有關貸款後仍沒有向有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提出異議。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在2015年11月的三個交易日,該5隻基金的投資經理透過買賣單據,以明顯低於有關股票前一個收市價的價格(折讓率介乎14%至31%),互相進行了共14組交叉盤買賣。就此,珈迪璐及李不但沒有妥善地評估每項買賣的理據,而且在簽署買賣的相關交收指示表格前,沒有確保交易是按照買方及賣方基金可取得的最佳條件來執行和符合雙方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