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訴加刑.來稿】依據法律=法治?政治問題被強加於法庭

撰文:投稿
出版:更新:

文:低音提琴

八月二十一日,林鄭會見傳媒時,稱律政司是按法律理由而提出刑期覆核,不希望相關檢控及上訴庭的判決會影響市民對本港法治的信心。而律政司於十七日發表的聲明中亦提及案件是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處理。

無論在新聞稿的字裏行間,還是面對傳媒時的言談,政府官員彷彿都把「做法是『依據法律』」掛在嘴邊,接著便一下子跳到本港的法治精神,強調「法治」是本港的基石,叫市民要尊重「法治」。此等說法乍看下言之成理,好像港府正積極維護著本港的核心價值。然而,認真思考片刻,官員好像在「守法」與「法治」中間畫上絕對等號,時時刻刻強調政府做事合法,叫市民大眾要守法。

林鄭月娥強調覆核刑期上,絕對沒有政治動機。(余俊亮攝)
+1

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法律年度開啓典禮2015的致辭中直斥政府官員過分強調守法、「以為守法就等於法治」的概念。可能你會問我:難道法治並不需要市民守法嗎?絕不,但也不是如此簡單。

法律的制定,尤其在普通法法制下,清楚列出市民(包括政府官員)的權利。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提出法治的四個層次,當中第三層是「以法限權」,即透過法律限制各種權力,包括政府的權力。在香港,毫無疑問,有賴良好的司法系統,「以法限權」能夠有效執行,從近年司法覆核的案件中就能夠清楚看見。但同時,法律賦予亦港府極大的權力,當然某程度上是為了令政府的運作能夠有效進行。 筆者並不是在此評論「以法限權」,而是討論政府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法律的規限其實是最低層次,例如不准亂拋垃圾、不能殺人放火,在其之上尚有道德等社會規範。同樣地,政府在行使權力時亦擁有不同程度的酌情權。政府,作為為市民服務的公僕,行使權力要時刻確保符合法例,但這只是大眾對政府的最低要求。更高層次的是,政府能夠合理、適宜地運用權力,以理服人,從而達致法治的最高層次——「以法達義」。

律政司擁有刑事檢控權,亦與辯方一樣擁有上訴的權利。律政司運用此等權力,絕對有充足而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無容置疑的。然而,市民期待的,並不僅是個守法的政府,而是要求政府合理地運用各種權力,體現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政府官員開口埋口以法律依據護航,強調遵從法律程序,跟市民的對法治的追求簡直是「牛頭不對馬嘴」,難免引起市民的猜疑。

2014年的「佔領中環」明顯是政治事件,理應以政治層面解決,但港府卻把相關問題推予司法機構,企圖單單以司法程序處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多次重申,法院處理的只是法律問題,判決須嚴格根據法律條文的法律精神,即使判決背後或會產生嚴重的社會或政治後果,法官亦不應把此等因素納入考慮。高院上訴庭判黃之鋒等人入獄,背後有組織嚴謹的判詞支持其判決,聆訊過程公開透明,控辯雙方被給予充足的時間表述他們的觀點,正正體現了本港優良的司法體系。

多個團體上星期日(20日)發起遊行,聲援在囚社運人士。
+7

然而,筆者早前提及,事件不單是違法事件,更是個政治問題,單從司法途徑解決明顯不足。正如法官所言,判決時難以完全採用「公民抗命」的概念,法庭根本無法考慮法律外的因素,則只能根據現行法例進行判決。港府在判決後就隨即呼籲市民尊重法庭的裁決,企圖淡化,甚至無視背後更重要的政治問題、訴求,難免令部分人士反感,在社會上引來迴響。部分市民因此把不滿訴諸主審法官,甚至直指司法機構判決不公,實在有失公正。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先進城市,完善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司法機構把守最後一關,筆者認同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聯合聲明所指,法院的判決並未受任何政治因素影響,亦不存在所謂「政治犯」。

林鄭在會見記者時,口中聲稱律政司的覆核決定是獨立的,不涉及任何政治檢控,但作為問責官員的律政司司長,其領導的律政司之中立性早已受到公眾質疑,難免令社會人士作出各種猜測。林鄭表示對個別人士對司法機構的無理攻擊感到遺憾,卻未有覺悟是特區政府親手使到法庭承受相關批評,把獨立公正的法官牽入政治漩渦之中。更引人發笑的是,政府官員一而再,再而三地呼籲市民堅守法治此核心價值,卻對法治的真正意義一知半解,鬧出笑話。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