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來稿】解決醫醫相衛 應分拆職能另設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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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翰(哲學系及法律系學生)

政府建議修訂《醫生註冊條例》,改善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機制,提高其效率,增加業外人士參與醫委會,以增加公信力及問責性。政府的建議、業界的反對、和社會的討論主要集中於醫委會的構成,成員的提名和產生辦法,但實在是放錯重點。改革的導火線是醫委會作為一個行業自我監管機構,不能有效地處理對醫生的投訴。紀律聆訊的過程給社會一種「醫醫相衛」的觀感。醫委會作為一個監管機構,卻令人覺得它漠視病人權益,有欠法定機構應有的公信力及問責性。問題的根本在於:

(一)委員自身和醫委會的利益衝突

(二)醫委會眾多職能之間的衝突

只要清楚知道問題的根本,解決方案,顯而易見。先分拆醫委會職能及另設法定機構,後根據機構的職能而決定董事會的成員背景和產生辦法。資歷評定、註冊及規管、調查及檢控、仲裁、和行業喉舌應各自獨立。此乃當今亂局唯一出路。

醫學界的反對

部分醫學界的業者和學生認為,政府的建議影響醫生的專業。因為醫療是一門生死攸關和專業要求極高的行業,只有醫生才有資格管理醫生和行業,不容政府插手。但醫生的利益並不就等於社會大眾的利益,專業學問亦不是抵抗獨立監管的黃馬褂。正因醫生能左右市民的生死,所以更有必要設立有效的監管制度。

委員自身和醫委會的利益衝突

醫務委員會目前由 24 名醫生和 4 名業外委員組成,包括大學、衛生署、醫管局、醫學會等提名和選出的醫生。各委員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由大學提名的委員可能為醫學院利益而反對註冊海外醫生、由醫生選出的委員可能為行業利益而要求提高註冊門欖減少競爭而保障薪酬水平。有可能因醫生佔委員的大多數,所以社會的要求如服務水平、人手、和投訴處理等都被忽視。其實醫委會大部份的職能都是由轄下的眾個委員會行使,所以醫委會的實際作用是企業管理,監察轄下委員會的工作。又如上市公司董事局,獨立董事可能佔超過一半,其他董事亦又不一定插手公司日常運作,董事局之行使監管工作以確保管理層以合法守規的手段達到公司目的。增加業外委員其實不影響醫生專業,但醫委會的宗旨和職能涵蓋範圍太廣,醫生委員又包括所有專業持份者的利益,所以利益衝突避無可避。

醫委會職能之間的衝突

醫委會的宗旨和職能包括:保障病人、提升醫生的道德操守、建立及秉持醫生崇高的專業標準、處理醫生的註冊、籌辦執業資格試,制訂專業守則及指引、接受公眾申訴、及對醫生進行紀律處分。以公眾投訴為例。醫委會的職能集立法、調查、起訴、審判、懲罰於一身。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又是被告人的同行甚至朋友。單從制度上就能看到各種流弊,而由投訴至實際聆訊到最終的記錄處分往往經過長時間的拖延,從實際運作上,亦證實職能之間的衝突令醫委會不能有效運作。

醫療是一門生死攸關和專業要求極高的行業,只有醫生才有資格管理醫生和行業。(視覺中國)

32人方案

新的方案由原來28人的委員會增至32人,行政長官又表示該方案已經取得業界共識,爭議只在於成員產生辦法,看似快要成事。但利益衝突問題和職能衝突問題並不能因增加四名成員而得到解決。如果醫委會成員由醫生直選,成員即代表廣泛醫生利益,在行使職權時未必能夠將醫委會宗旨凌駕個人和選民利益。利益衝突問題亦因醫委會的眾多職能而深化。當成員同時戴上議員、檢控官、法官、警察、和業界喉舌的帽子,很難想像他會有效和公正地執行每一個工作。

以澳洲新南威爾斯為例,醫委會的同樣職能分散於四個獨立機構中:

1. Australian Medical Council負責監察醫療教育、培訓和評核的水準,及認證海外醫療資格;

2. Medical Board of Australia負責醫生註冊和制訂專業守則及指引;

3. NSW Health Care Complaints Commission負責處理公眾投訴,排解消費者糾紛,調查及起訴;

4. 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負責審判和發下處分。

建議方案

為解決醫委會的根本問題,其職能有別要分拆及獨立成科。有必要在醫委會以外增設三個機構。功能如下:

1. 醫務理事會(Medical Assessment Board)負責監察醫療教育、培訓、和評核的水準,及認證海外醫療資格,以保障社會健康。理事長由出任,成員由教授和衛生署提名醫生出任。

2. 醫務委員會(Medical Council)負責醫生註冊和制訂專業守則及指引。業內委員由醫院和醫學會提名醫生出任,業外委員佔三分一。

3. 醫務專員署(Medical Services Commissioner's Office)負責處理公眾投訴、排解消費者糾紛、調查、輕度處分、及紀律起訴。作為公眾投訴的受理機關,醫務專員署須將投訴分類,如涉違反專業守則及指引即立案調查。調查後如確信有違反,專員可作警告、罰款等處分。嚴重違反者則會被專員紀律起訴,並可能於行政上訴總署被判停牌。醫務專員由律師,大律師或前法官出任。部分調查人員應有專業醫療資格。

4. 行政上訴總署(General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綜合香港各個上訴委員會包括稅務、行政、專業紀律處分、競爭、收購等的職權。醫務專員可於調查後於總署提起訴,被專員處分的醫護人員可提上訴,總署於審判後發下處分。總署成員由大律師、法官、和專業人士出任。

結語

以上改革應用於醫生,也可擴大至涵蓋護士、藥劑師、牙醫等醫護專業,得使增加機構數目宜不影響經濟效益。而囊括其他醫療專業亦可減低醫生利益對社會健康的影響。明白到業界難免對重大改革必有反響,所以應盡可能先逐步從醫委會中分拆職能。當務之急是要把起訴和審判的職能獨立於醫委會外,以排除衝突,促進處理投訴的效率。加快程序,能減輕投訴人精神負擔,對被投訴醫生公平,更重要是保護大眾健康和對香港醫生的信心。希望社會能夠撇清醫委會成員任命辦法的政治問題和醫委會根本的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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