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麗邨工潮.來稿】遣散費得一百蚊?法律如何放過無良外判商

撰文:投稿
出版:更新:

文:梁漢祺(法律系畢業生、民協中委)

海麗邨清潔工人爆發工潮,引發社會關注。事件的起因,就是原本的清潔承辦商「民順」知道不獲續約,便要員工簽訂「自願離職書」,來換取他們過渡至新承辦商「工商清潔」繼續工作的機會。

一看便知,這不過是承辦商巧立名目,用以逃避勞工法例下的責任。而整件事件本來就疑點重重:新外判商工商清潔竟然不親自與清潔工商議工作條件,而是私下與民順共同決定;新舊承辦商的關係,更是已有傳媒揭發,兩者竟然使用同一間辦公室,記者採訪時也是諸多遮掩。最新的談判,民順竟然提出「一百元一年」的金額計算遣散費,實在是對工人的巨大侮辱。

如果兩間公司真的是左手交右手的關係,甚至牽涉背後更多的利益關係,到時候我們當然有進一步的行動。 現在我們要想想,為何法律上能容許承辦商走到這一步。

員工被解僱所獲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權利,寫在《僱傭條例》第5A部和第5B部,看似完備周詳。但僱主的剝削手法層出不窮,過往有以「調派」、「轉職協議」等名義,或今次海麗工友的所謂「自願離職」文件,都是僱主連哄帶嚇下,將員工被動解僱變成主動辭職,好讓自己躲過錢銀補償的責任。而香港的打工仔,絕大部分都為了份工養好頭家,不幸誤墮圈套。除了失去了應得的補償,更可能要接受更差的新工作條件,可謂雙重打擊。

海麗邨清潔服務,2005年開始由「民順」及「香港工商」交替承辦。(蔡正邦攝)
+4

勞工處調解不力,敢於為自己維權的,就要把僱主告上法庭。事實上,法庭不會單憑一份文件字眼,或者雙方終結關係的形式就下判斷,而是會根據案情事實,來決定員工的離職是否真正的辭職,還是遭僱主解僱或者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以今次海麗事件為例,如果能成功證明僱主根本沒安排員工過渡至新承辦商,「自願離職書」 純碎是解僱工友的手段,目的為減低或逃避遣散費,就有成功勝訴的可能。但一般來說,案件的準備和審理複雜長久,未知能否伸張正義之餘,萬一敗訴更可能需要支付訟費。又有多少為兩餐的打工仔,能有這樣的餘力和財力?

除了官司解決、罷工爭取的做法,還要回到法律規範和監管,杜絕變相解僱的源頭,讓黑心僱主不敢胡作非為。長遠來說,建立集體談判權,讓員工有足夠膽氣和資訊與僱主平等溝通。短期來說,就需要增加僱主變相解僱的成本:

在員工簽訂「自願離職書」時,僱主有責任告知告知員工所有的權益和相關後果,否則將視作無效;
若在商議離職的過程中有隱瞞或欺騙成份,以逃避應負的遣散責任,應將此行為刑事化。

今次海麗清潔工友,以自己的勇氣和力量,向無良外判商挺身對抗。我們絕不讓他們的力氣白費,更要關切其他正在被同類手法打壓的工人,保障他們的權益。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