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來稿】如果當年納粹的選舉權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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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憲

上月28日的城市論壇上,周庭質疑為何《基本法》第127條的量入為出的財政原則可以改動?言下之意是,既然第127條可以改動,為何她被DQ所依據的《基本法》第1條(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不能通過民主自決而改動?這讓筆者想起關於納粹的政治權利(其中包括選舉權)是否該被DQ的一段歷史。

1923年希特拉等人發動暴力政變企圖推翻魏瑪共和國的自由民主制,結果政變被鎮壓,希特拉被判監禁。在監獄中,希特拉除寫下《我的奮鬥》外,還醒悟到必須改變策略,自此以後雖然他所領導的納粹黨繼續宣揚推翻魏瑪憲法的黨綱,但卻放棄暴力,改而使用和平理性非暴力手段,走議會道路,企圖通過合法的方式推翻魏瑪的自由民主制。隨着1929年的大蕭條等有利因素,納粹黨在國會中取得愈來愈多的議席,從而引起部分憲法學家的警覺。後者圍繞是否DQ納粹的選舉權展開了一場辯論。

自由派的憲法學家認為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得因其政治主張而被剝奪,每一個政黨均應有「同等機會」享受同等權利,而這些權利受憲法保護。即使納粹的最高政治綱領旨在消滅提供這些權利保護的憲法秩序,它的參選權依然不得被剝奪,人們要含淚保護希特拉。這點讓人們想起據說出自伏爾泰的名言:「我雖然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維護你發表意見的權利。」此外,《魏瑪憲法》的每一個條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套用周庭的邏輯,那就是國家認可的休假日(《魏瑪憲法》第139條)與魏瑪德國實行聯邦政體(《魏瑪憲法》第1條)具有同等重要性,要麼統統可以改,要麼統統不可以改。

保守派的憲法學家卻不想以死去維護希特拉,因為他們意識到讓一個有着旨在消滅魏瑪憲法黨綱的政黨參選是危險的,因而要求興登堡總統DQ納粹的參選權。他們所持的具體理由如下:

1. 任何憲法成立的初衷不可能旨在自我毀滅,因而它所提供的參選權理應不能被濫用來消滅自己。憲法不是一個旨在自殺的協議(not a suicidal pact)。

2. 任何一部憲法都有其絕對不容被修改或破壞的部分,它就是人們所謂的憲法的基本秩序。

3. 憲法條文之間有輕重之分,構成憲法基本秩序的條文與其他條文不能等量齊觀。後者可以被修改,前者絕對不能被修改。

4. 旨在消滅魏瑪憲法的納粹一旦在國會取得大多數議席,可以通過憲法修改議案或通過公投法進行公投等方式,達到改動憲法的基本秩序甚至廢除憲法的目的。

興登堡總統最後採納了前者的意見,一直沒有DQ納粹,讓後者最終成為了國會中最大的政黨,而希特拉所控制的國會後來通過《授權法》DQ所有政黨的政治權利,從而終結了魏瑪憲法。

歷史沒有如果,所以沒有人知道即使興登堡DQ了納粹是否真能防止納粹推翻魏瑪憲法。但是,此事卻為後世的憲法學家留下了一個深刻的教訓,如何守護憲法的基本秩序亦成為了每個公民必須思考的問題。前聯邦德國就吸取了此教訓,不僅明文規定了不能改變《基本法》所規定的憲法秩序,同時禁止行使言論等憲法自由鼓吹納粹的思想。簡言之,前聯邦德國《基本法》DQ了任何旨在破壞憲法基本秩序的自由權利。

自然,是否認同這段歷史的教訓,是否認同任何一部憲法都有着不容改變的憲法秩序,這些問題皆取決於人們是否認同某一部特定憲法的正當性(legitimacy)。此外,即使認同它的正當性,如何捍衛它還涉及到合法性和確定合適的憲法守護者的問題,即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授權特定的合適人士按照正當的法律程式進行捍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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