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事件為何無人孭鑊?

撰文:方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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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發生在香港,南丫海難有人要受究責,鉛水事件卻沒人「孭鑊」,或許焦點應放在是否依照規章制度而行。鉛水事件鬧得天怒人怨,卻沒人受罰,會令一些人覺得不服氣,但若是有關方面已依規章制度行事,也就真的無從究責,現時要做的,只能是堵塞制度漏洞而已。
方蘅

鉛水事件令市民大受驚擾,欲追究責任之際,官方卻以制度問題為由,認為沒有人須為事件受罰,因而惹來一些非議。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聯想到內地的豆腐渣工程,以及最近香港審理的的南丫海難。

豆腐渣工程是指在建築工程中偷工減料,不符合規定,而導致建築物倒塌的工程。1998年,朱鎔基巡察江西省九江市,斥責那裏新建的防洪大堤在水災中不堪一擊,是豆腐渣工程。「豆腐渣」之名因而傳開。此後,各地先後揭發有建築物因貪污腐敗而不合規定,乃至於發生意外,被要求徹查法辦。此後,豆腐渣工程和貪污違規結下不解之緣。

凡是建築工程中,因貪污而刻意偷工減料,都應予嚴懲,即使事件不涉貪污,若有建築師、工程師等相關人員疏忽大意,使工程不符合規定,也應負上責任,受到懲罰。這是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法治精神。

制度、法規 是執法關鍵

不過,筆者由此又想到,在一些地方,有建築物可能與內地的豆腐渣建築物一樣不堪一擊,因而在地震等自然災害中造成人命損傷,卻不一定有人需為此而問責下台。這是因為各地技術、法規不同,如果制度沒有明文規定,便難於究責。早前日本熊本大地震有7.3級,只有數十人死亡。差不多時間,厄瓜多爾也發生7.8級大地震,卻有數百人死亡。二者在震級上的差別不是太大,可是死亡人數卻有極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於房屋的抗震設防。日本是先進國家,又經常發生地震,所以規定房屋採用高標準的防震技術,在建築物的底部安裝彈性橡膠墊或者摩擦滑動承重座緩沖裝置;厄瓜多爾較為落後,所以沒有相關的標準和規定。可是,地震發生後,沒有人因為厄瓜多爾的房屋不夠安全、容易倒塌而要向誰究責,這是因為當地並沒有相關制度規章,無從究責。

由此可見,有沒有制度,是會否執法的關鍵。

重看南丫海難中的問責

再看2012年國慶夜的南丫海難,39位罹難者中,包括8名兒童,調查報告指原因之一,是事發時,船上並沒有兒童救生衣。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後來自揭於2007年曾指示下屬不執行新例,不在船上配備兒童救生衣,近日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蘇平治之所以要「孭鑊」,是因為已經有了嚴謹的新例,他卻沒有依從。如果沒有新例,在實行舊例的年代,他就不必受罰。又如在一些較落後的地區,裝備不整,條例也沒有那麼完善,可能船上連救生衣都沒有,更遑論兒童救生衣,一旦發生事故,也是無從究責的,因為還沒有制度作為依據。

所謂法治,就是凡事都按制度規章辦事,以除掉人治的弊端,不以人的主觀判斷為依歸。當然,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法治亦然。好像普通法行使無罪推定原則,涉嫌者在未被定罪前,都被假定為清白,在審訊過程中,控方有舉證的責任,並且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證據必須達到無合理疑點準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否則,不能判定涉嫌者罪成。這種做法固然保障了被告,但卻對提供舉證的控方造成困難。有些案件,公眾都認為被告有罪,卻可能因為舉證不足,不能判其罪成。這當然有避免冤假錯案的好處,但有時也確令人覺得不服氣。

如今,同樣發生在香港,南丫海難有人要受究責,鉛水事件卻沒人「孭鑊」,或許焦點應放在是否依照規章制度而行。鉛水事件鬧得天怒人怨,卻沒人受罰,會令一些人覺得不服氣,但若是有關方面已依規章制度行事,也就真的無從究責,現時要做的,只能是堵塞制度漏洞而已。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