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博評】梁麗幗:司法獨立如崩坍中的泥丘,怎堪摧殘?

撰文:梁麗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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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黨輪替機制成熟的地方…透過兩黨互有保留的心思,司法機關也就名正言順地享「司法獨立」之名,也行「司法獨立」之實。可惜我們身處的香港,是一個既無執政黨之名,也無政權交替之實的政體,司法機構也自然沒有這樣一個保護罩。
梁麗幗
(羅君豪攝)

從2000年起,「人大釋法」彷彿是纏繞着香港的一個魔咒。2012年那年,我就讀中七,恰好是人大就香港《基本法》第四次釋法的翌年,釋法的內容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應當跟從英國讓外國在司法層面享有限制性國家豁免,抑或跟從中國引入全面性國家豁免。那是史上第一次,也恐怕將是唯一一次按照《基本法》第158條所定下的程序進行釋法。

我應考的「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有一個科目是「政府及公共事務」,需要呈上一份3,000字的報告作評估。眼見社會對「人大釋法」驚恐不已,但在剛果案上卻一致稱道,似乎此案終於為往後無可避免的釋法立下了楷模,我便選了這個題目作研究。當日我仔細鑽研的,正是《基本法》第158條中的釋法程序,也一併就並非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的第一至三次釋法發表意見。當年我還沒有研讀憲法,只對所有原則略知皮毛,自然寫不出什麼真知灼見,只依稀覺得行政機關主動提請釋法,自然會破壞最基本的「三權分立」。

司法如何守衛自身獨立?

2016年的香港,也許將有第五次釋法,我們在學校裏還在學習「司法獨立」四字,卻發現愈來愈多懸空的問題未解。中學時期,學的是一些「司法獨立」基本標準(normative)上的議題,例如它與「三權分立」之間的互動,以及獨立於何人的概念。時至今日,我們還在學習何謂「司法獨立」,所學是它實證(empirical)的一面。簡而言之,就是如美國開國元勳Alexander Hamilton所言,司法體系作為政府中「最沒有威脅性」(the least dangerous)的一環(意指它手上沒有豐厚的資源作利劍,在與其他機關打交道時進攻及防衛),那麼在實際上,它是如何保護自己獨立性的這個課題。

在「司法獨立」得到一定保障的地方,司法機構有一些很關鍵的權力,例如完全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這讓法院得以與其他機關在平等的地位上並存,不致出現有如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沒有實質終審權,其裁決可由另一機關推翻。

一直學習的 很快變得沒用嗎?

在政黨輪替機制成熟的地方,司法機構便可以生活在兩黨的夾縫之中。從政者的心思,便是即使今日自己掌權,也要為他日政權旁落留下保險掣,亦即一個獨立於行政的司法機關,確保自己將來作為在野黨不被剝削。透過兩黨互有保留的心思,司法機關也就名正言順地享「司法獨立」之名,也行「司法獨立」之實。可惜我們身處的香港,是一個既無執政黨之名,也無政權交替之實的政體,司法機構也自然沒有這樣一個保護罩。

朋友戲稱,在香港學習憲法就像英國法律學者努力鑽研歐盟相關法規,到頭來英國卻忽然脫歐。再過兩年的過渡期,他們所學便大多無用。如今,我們又何嘗不是這樣?也許這是一場與時間的競賽,我們正在逐漸崩坍下去的泥丘之中,嘗試找出一個鞏固它的方法,可恨我們連何時是泥丘的大限,也無從得知。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