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提辱警罪.轉載】交法學院功課都唔合格,收返重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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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初犯小懲再犯大罰」的設計,明顯是要製造出罰則不重的假象,使人們誤以為這不會構成不合比例的重刑,而降低反對立法的聲浪…在警民關係低谷的此時此刻,不提任何抑制警權過度膨脹的改革,卻鼓吹一條爛例,將天秤進一步向警傾斜,其用心實在險惡之至。
法律界基層工人Charles
梁美芬聯同何君堯及張國鈞召開記者會,以私人修訂的方式,提交「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梁鵬威攝)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Charles

1. 如此水平的中英文(subsection (3) 中文用「及」英文就變左 "or" 係咩玩法?到底係「惡意觸犯」定係 commits ... maliciously ... in repetition 先要加重罰則啫?)以及法律用語(無端端 as 咩 the case may be 呢),恐怕就算交法學院功課都唔合格啦係嘛?

2. 倡議一方說好的「保障公職人員」變成只保障五大紀律部隊,基層工人期望食環人員、消防牌照人員、水務地政房屋以至公立前線醫護都講幾句。

3. 返返去條例本身。連「滋擾性 (disturbing)」都會中,而且適用於所有執法情景,唔止遊行示威集會,即係阿蛇抄牌問多兩句都會中喎。

4. 以基層工人初步的小小山寨快速搜尋看來,一條罪初犯罰款二千(第一級)再犯已經入冊十二個月,如此大對比的處罰方式,確是「空前」;如果真係要比較,可以睇睇︰—
a.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79(7)(b) 條(有關石棉消減指示的罪行)(首次定罪最高罰款十萬,第二次及其後再被定罪最高罰款二十萬及監禁六個月);
b.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 18(3) 及 (6) 條(有關煙火特別效果物料供應的罪行)(首次定罪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及監禁一個月);
c. 《空氣污染管制(油站)(汽體回收)規例第 7 及第 9(4) 條(有關汽油卸入貯油缸操作的罪行)(首次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再次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及監禁三個月)。

但以上例子中︰
A. 規管對象是特定的技術人員或者場所管理人,他們一般會具備專業的技術或者特定的規管 (regulatory) 要求,而不是執法人員日常接觸的尋常百姓;
B. 一旦觸犯這類「專門」罪行,初犯罰款重而再犯入獄刑期短,而不是現在建議般,初犯罰款輕但再犯可判以較長刑期。

5. 上述這種「初犯小懲再犯大罰」的設計,明顯是要製造出罰則不重的假象,使人們誤以為這不會構成不合比例的重刑,而降低反對立法的聲浪;但一旦初犯者被罰後,日後懾於一年之刑,勢必對一切執法者「避之則吉」,以免招來橫禍。

6. 從擬例字面看來,舉證責任相當輕巧︰即使看起來類同於《公安條例》第 17B(2) 條下有關「言詞」的條文,但擬例控罪元素毋須像 17B 般,就好像「破壞社會安寧」的周遭因素事宜舉證,亦不用像目前其他涉警法例般,證明警務人員的行動受阻或面對武力威脅等,再加上目前警務人員在法庭舉證的表現,毫不誇張地說,這是繼 161「不誠實使用電腦」後,又一條容讓警察「砌得就砌」的百搭控罪。

7. 在警民關係低谷的此時此刻,不提任何抑制警權過度膨脹的改革,卻鼓吹一條爛例,將天秤進一步向警傾斜,其用心實在險惡之至。

8. 而,如果梁大律師、何律師同張律師,係對自己個法律學位同執業資格還有一絲尊重的話……

收返重做啦,唔該。

 

【編按: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刊於作者Facebook專頁。】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