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底姦劫.博評】坐監放監又坐監,重犯問題點解決?

撰文: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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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灣姦劫案發生至今,討論焦點一再轉移,但有一個重要地方,卻完全乏人探討——對於積犯屢次重犯,究竟應如何處理?

本港釋囚重犯率確有下降趨勢,最新數字為25.9%,惟這仍意味每4人放監就有1人再次判監。(視覺中國)

有謂賊性難改,一個曾經犯案的人,再犯機會普遍比常人為高。就似今次疑犯——法庭尚未判罪——過往便有30多項案底,坐監、放監、再坐監、再放監、又坐監、又放監……一直周而復始,直至日前自殺身亡。牢獄之苦,似未令他改過自新。

其實,單單上個月,只計報章刊登的法庭新聞,便有至少3宗判決涉及積犯。例如:一名一度入獄10年的地盤散工,放監不足半月又再打劫找換店,結果被法官再次判監8年;一名有20項案底的無業積犯,在機場巴士屢屢偷取乘客行李,因而遭重罰判囚40個月;一名有10次案底的清潔工老婦,以加料飲品迷暈兩名老翁行劫,也被重判監禁5年。

根據懲教署統計,本港釋囚重犯率確有下降趨勢,最新數字為25.9%,惟這仍意味每4人放監就有1人再次判監,重要的是,相關重犯率僅僅計算2年內重犯者,即使獲釋愈耐的重犯可能肯定愈大(國際主流誠以2年作為衡量年期,例如英、法、德的重犯率俱約40%至60%,新加坡數字則與香港相若,至於美國司法統計部的2005年研究指出,當地3年內重犯率約68%,5年內重犯率約77%)。始終,重犯問題肯定一宗都嫌多,尤其是涉及殺人、強姦等等嚴重罪行。外國研究顯示,性罪犯的重犯率普遍偏高,例如孌童者的重犯率就高達50%,故此好些國家包括美國某些州份,都引入了化學閹割。不過,香港的性罪行重犯率尚不太高,只有5.5%——當然,這又是僅計算2年內重犯的結果;此外,以年均獲釋的200多名性罪犯衡量,5.5%重犯率在數學上即意味過往每年都發生約10宗涉及積犯的性罪行,同時,這亦預示了至少未來一年將有約10宗涉及積犯的性罪行「潛藏待發」!有見及此,大家恐怕只能自求多福,相關「都市炸彈」不要在自己身上引爆!雖則很大可能,這會在其他人身上爆發!

站在微觀角度,監禁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人權主義者固然反對長期監禁,包括施以化學閹割之類;不過,站在宏觀角度,面對賊性難改、難以改過自新的積犯,怎樣才可更好確保普羅大眾的人命及財物安全?

所謂懲教署,顧名思義重在「懲」與「教」,前者乃在懲戒犯罪,後者旨在引導更生。如前所述,本港重犯率拾級而下,較10年前大減約10個百分點至25.9%,反映當局更生服務效果不差,包括提供了職業訓練和教育支援等。譬如曾接受建造業課程的釋囚,其就業率就有9成之高。確然,讓釋囚重投社會、重返正途的最佳辦法,乃是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上文所述的幾宗重犯案例,包括今次九龍灣姦劫案的疑犯,便多屬無業人士、或只從事散工或低層職位。可惜,基於法律所限,釋囚基本毋須接受監管,亦即懲教署難以跟進他們的就業狀況,更遑論一直追蹤並評估他們的重犯可能。因此,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有沒有甚麼改善空間?如何更好保證釋囚改過自新、不再重犯?

另一方面,懲教署的功能不單在於「懲」與「教」,也應在於將犯罪風險偏高者從社會中隔離開去。不是嗎?情況就似隔離傳染病人一般,都是以公眾利益凌駕個人人權的預防性手段。當然,對於單純高犯罪傾向者,一日未有犯案的話,都難因此判以監禁;不過,對於慣性重犯、毫無改善的積犯,加重判刑或許無可厚非。事實上,法庭對於重犯犯人,往往都會施以重判。然而,眾所周知,比較美國動輒出現判監數十以至逾百年的判決,香港法庭肯定相對仁慈。再以上月案件為例,縱然本港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一名藉性交解厄為名12度強姦情婦幼女的已婚漢,則僅被「重判」入獄15年。法庭的仁慈還不止於此,即使犯人或有較高重犯傾向,例如患有嚴重精神病等,還可作為爭取輕判的理由。最新台灣「小燈泡」案犯人當街瘋狂砍死一名3歲女孩致她身首異處,當地法院便因他智商只有68,而由原先判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在香港,因為犯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商較低的輕判個案,實也屢見不鮮。究竟,針對不斷重犯或犯罪機率較高者,應否予以更重的刑罰?在個人人權與社會安全之間,又怎樣取得更好平衡?

一個罪案發生以後,將犯人緝拿歸案,肯定不代表一切結束;將他判刑入獄,亦不代表一切結束。當然,今次姦劫案的涉嫌積犯已經身死,他的人生旅途亦告結束(至於他如何身死的跟進,當然尚未結束了)。然而,針對重犯機率較高的積犯再次犯案問題,相關討論卻至今仍未開始,也不知道幾時可以圓滿結束……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