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底姦劫.來稿】被捕人士的案底,我們知道的太多了?

撰文:投稿
出版:更新:

這個星期,在港鐵九龍灣站的姦劫案成為各大報章的頭條。在各篇新聞報道中,我們知道很多有關案情的細節,包括本案的「破案」方法丶被捕人士的生平及案底。
當然,被捕人士已經自殺身亡,所以他不會被起訴。本文的重點是,有關被捕人士的刑事定罪紀錄(案底)的披露,對於刑事檢控(如被捕人士在生的話)有什麼影響。

在各篇新聞報道中,我們知道很多有關案情的細節,包括本案的「破案」方法丶被捕人士的生平及案底。(資料圖片)

文:Henry Hui(法律博士 J.D.)

傳媒報什麼?

就被捕人士的刑事定罪紀錄,我們從傳媒已經知道很多細節。其中包括:

1. 他第一次被捕的年份;
2. 他第一次被捕時的年齡;
3. 他有多少項紀錄;及
4. 他以前干犯了什麼罪行。

如果以上資料是準確的話,那麼以上資料很可能是來自警方。香港警務處管有所有在香港干犯罪行的記錄。由於傳媒對被捕人士的刑事定罪紀錄知道得十分詳細,而且內容大致相同。只有警方才有這麼詳細的定罪紀錄。所以,關於被捕人的詳細定罪紀錄,很可能是由警方(而不是由街坊等)披露。

對於警務處被指過去未有針對不活躍的註冊社團而進行覆檢,處長盧偉聰表示,過往都會不定期作覆檢,由於尊重公眾有自由結社的權利,除非涉及非法社團如三合會,否則不會長期監察社團的長期運作,但同意可將覆檢常規化。(資料圖片/圖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

法庭如何處理定罪紀錄?

法庭在決定如何處罰已被定罪被告人時,會考慮該人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是,法庭不會根據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去考慮被告人是否有罪,因為刑事定罪紀錄可令人相信有紀錄的人更有可能犯罪。但是,一個人的定罪紀錄根本不能證明該人犯下某宗案件,或可以說它與被告人是否犯下該案件沒有關係(試想想,一個案底纍纍的人可能已經改過;或者,該人仍然十惡不赦,但是他不是犯下該宗案件的人)。所以,向法庭披露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只會為審裁者帶來偏見,對被告人不公平。在大部份情況下,控方不可以在被告人被定罪前,向法庭披露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由法官一人審判。當然,法官是專業的審裁者,他有能力忽略任何過早披露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是,包括強姦案的某些案件,法官會和陪審員一同審理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是由陪審員決定,而法官會引導陪審員作出決定(例如告訴陪審員應該考慮什麼事情及如何考慮)。如果負責審訊的法官認為陪審員有可能受傳媒報導影響決定,他可以透過引導陪審員以消除影響。但是,如果報導產生的偏見太大,令偏見不能透過法官給予陪審團恰當指示而予以消除,法庭便可能需要永久終止聆訊(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明治案)。

當然,辯方在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上,要證明上述法律測試的門檻非常高,單憑披露定罪紀錄一點,未必足以令法庭終止聆訊。但是,披露定罪紀錄一點,不免成為辯方可用的「子彈」。就算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不成功,法庭及控辯雙方必會耗用大量時間和資源處理該申請。如果警方披露被捕人士的案底,令辯方有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又因此令被告可以避開罪責(如果他是真兇),那對於受害人,以至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都可能是一大打擊。有關被捕人士的刑事定罪紀錄,實在不宜披露太多(說到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私隱嗎)。 

被捕人士被定罪前是假定無罪的,他也應該被公平對待。(資料圖片)

結語

正如上述案例指出,在當今經由各種媒體迅速傳播新聞的時代,若然以爲當有關案件涉及相當惡劣的罪行時而仍有可能選出從未聽聞任何關於該案的事情的陪審員,這個想法將流於天真。又如果因為罪案的情節駭人,因此得到傳媒廣泛報道,但這導致被告人不能接受審訊,這將屬荒謬。然而,定罪紀錄所帶來的偏見和不公平也不容忽視。因此,所有人士處理被捕人士的定罪紀錄時應當謹慎。

我們都很希望能為本案的受害人討回公道。然而,被捕人士被定罪前是假定無罪的,他也應該被公平對待。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