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活在香港,堅持不遷不拆、務農為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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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土農業日益受重視的當下,政府的土地政策卻仍只向地產商及發展商等大財團傾斜,而未能有效保障市民的不同生活方式── 這除了是生活方式的選擇受限,我們對安全食物的選擇、閒暇的選擇,亦會受到「主流是唯一」的限制;然而,這真的是能讓我們真正滿足的生活嗎?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原有生活方式和社區網絡,亦應受到尊重。(資料圖片)

大概不少朋友在讀書的時候,都遇上選科的煩惱:也許你和筆者此等「廢青」一樣,喜好文史哲,或者熱愛藝術,希望選修這些科目;但家人或長輩總是一句:「讀呢啲出嚟可以做咩呀?」彷彿要選修金融會計商科、或者醫學法律教育等「搵到食」的專業,才是皇道──但也不難理解長輩們會有此想法,畢竟在樓價高企的今天,簡單的希望有片瓦遮頭,又的確必須要有相當收入來儲蓄首期、月供;或者是,支付高昂的租金。

活在香港的我們,選擇往往被局限在這種城市模式。然而,在愈來愈容易接收環球資訊的當下,我們又知道生活不止這些可能;而其實不少城市生活的必需品,也源於大自然。是以,以務農、務漁等職業,本也應屬我們的一個生活選項。不過在充滿土地問題的香港,要務農為生,實在不易。

例如近日馬屎埔村民遭地產商收地,於馬屎埔生活已歷數代村民不接受任何賠償,堅持不遷不拆,希望於原址居住,保持現有務農的生活。在村民和民間社會堅持之時,就於同一時間出現了輿論,將村民指為「租霸」,謂「收回土地,天經地義」云云。

地產商收村民地 並非純粹商業土地糾紛

事件似乎只是地產商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政府並未有牽涉其中。但政府真的沒有角色嗎?其實不然。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保障市民的適足住屋權,《基本法》第39條訂明此公約亦適用於香港。而適足住屋權本身,不只是有瓦遮頭,還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迫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1]。因此,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原有生活方式和社區網絡,亦應受到尊重。

至於一句土地擁有權,是否就足以當成令牌將租戶趕走?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1991年)》就指出,政府應對住房的使用權提供法律保障,而使用權除了業權,亦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而締約國應採取措施與受影響人士進行磋商。

馬屎埔非孤例 政府未有保障市民生活選擇

事實上出現同類情況的,不止馬屎埔,還有東北古洞、之前的菜園村等;這些村民都是希望不遷不拆,繼續務農,但政府不但未有出面為村民與地產商磋商,尋求一個雙嬴的出路,有時更是帶頭遷拆;即使村民願意原村安置,於重建新村時又面對重重困難而難以得到政府支援。

在本土農業日益受重視的當下,政府的土地政策卻仍只向地產商及發展商等大財團傾斜,而未能有效保障市民的不同生活方式──這除了是生活方式的選擇受限,我們對安全食物的選擇、閒暇的選擇,亦會受到「主流是唯一」的限制。然而,這真的是能讓我們真正滿足的生活嗎?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1991年。

[2] 香港01:【01動畫】解構馬屎埔收地風波 1分鐘懶人包

【編按:本文作者為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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