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判詞
判詞是個好東西,希望每個人都能讀。
資深傳媒人(兼且是大學新聞系教授)陳景祥在報章說,「若無時間看冗長的法官判辭,『摘要』是一條捷徑,可助大家基本了解判決是什麼一回事。」這是務實的做法。不過要分析判詞、判斷哪些部分最具爭議,就不能只看摘要。對於立場新聞這樣重要而且複雜的案件就更加如是。
舉例來說,「新聞媒體查找出某政府要員有重大醜聞,把這則報道刊出明顯對政府不利,甚至會引起憎恨政府。到底這是否屬『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首先,涉案文字或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亦即是否煽動性),和發布人有沒有犯罪意圖(不管是蓄意煽動、罔顧煽動後果抑或其他),是兩個問題。前者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後者是第10條。
無怪乎文章刊登才半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經可以去信回應,表示「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這正受到文中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法庭認為根據該條款,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局長沒有詳細解釋。但照他的意思,即使披露某政府要員重大醜聞,而且明顯對政府不利甚至會引起憎恨政府,但報道只要是基於事實,應該可以受《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
這樣問題就來了。先不說為什麼第9(2)條保障的前題是言論必須基於事實(在判詞第164段,法官郭偉健只拋下一句「本席認為第9(2)條明顯並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怎樣才算是有「客觀事實基礎」,本來可以言人人殊。
翌日在同一份報章,另一名新聞學教授李立峯的文章說得好:「判辭提出的對『立場新聞』所刊登文章的批評,其實往往是指它們沒有考慮全面觀點事實及過分詮釋。惟怎樣才算『考慮全面』、什麼才算『過分詮釋』,均難有清晰界線。時事評論本來就是就着一些事實,加以詮釋、演繹,以成一家之言。」
如果覺得抽象,我們不妨借用昨天(9月4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結的「頭條新聞」案為例。這宗案件完全不涉及煽動罪,但就着2020年2月14日的節目內容有沒有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卻同樣出現對何謂事實的討論。
「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和「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兩句是否盡力確保真實資料準確無誤(守則第9章1A)?是否尊重事實(守則第9章17b)?港台工會、通訊事務管理局和法庭意見各有不同。上訴庭尤其指出,港台認為警方的口罩「大把有得剩」和「取消徒步巡邏」乃反映當時公眾的關注和情緒,不適合以是否真實準確的要求來衡量。
「頭條新聞」案的判詞又提到,諷刺時弊往往涉及誇張和扭曲事實。當然,即使是諷刺時弊,其言論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但放回煽動罪的情況來看,在考慮是否受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的保障時,我們應該要求怎樣的客觀事實基礎?過去法庭(包括上訴庭在譚得志案、法官郭偉健在「立場新聞」案)只指出,對政府的批評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但未曾直接觸及誇張、諷刺等角度。假如時事評論、意見節目誇張和扭曲了事實,是否就等如毫無客觀事實基礎?以諷刺這種形式、體裁來顯示政府犯錯誤,是否就不能夠受第9(2)條保障?
陳景祥問「煽動罪劃出了什麼紅線?」,並形容紅線不清晰,令人擔心墮入法網。如果閱讀判詞,不難發現紅線現在已經很清晰——「苛政猛於武肺」不應說,「以言入罪、白色恐怖、濫捕濫告、未審先坐監」被界定為沒有事實基礎,屬於引起憎恨的煽動言論。正如局長鄧炳強所說,文章有沒有煽動意圖,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只不過界線清晰是一回事,是否過嚴是另一回事。那些心有疑惑的人與其說是不知界線在哪,不如說是不明何以合理。這也是為什麼李立峯的文章指出,「『立場案』判辭對……時事評論的本質的理解,大抵跟很多新聞工作者和時事評論員的理解很不一樣」。
法官是否「貼地」很難說,但局長對傳媒的運作理應熟悉。勤於筆耕的鄧炳強單是最近幾個月,已經去信過《華盛頓郵報》、《彭博》、《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華爾街日報》去年他曾四度致函)。這次局長又再去信《明報》,認為「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並表示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批評已經清晰劃分。但即使不是合法的建設批評,跟非法的煽動言論仍可以有一大段距離。寫了這麼多文章或信函以後,多了幾多人因而明白和認同,或許值得納入工作K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