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性工作是罪孽還是產業?立法規管是否可行選項?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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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紅燈區的街頭上,自2007年開始佇立着一位婀娜的女性,她的名字叫Belle。Belle是荷蘭性工作者的代表,亦是為了捍衛世界各地的性工作者而誕生的一尊銅像。

Belle是阿姆斯特丹紅燈區內的一尊銅像,銅匾上寫着「尊重世界各地的性工作者」。(網站Lonely Planet圖片)

香港的街頭沒有顯眼如Belle的性工作圖騰,有的只是隱敝在盞盞桃紅色霓虹燈唐樓內的性工作者,市井稱為「雞」,文雅一點叫鳳姐,通稱妓女,中國來的又叫「北姑」。紫藤辦公室創辦者嚴月蓮就指出,性工作也分為夜總會、情色按摩(邪骨場)、一樓一鳳等階層;而援交、出租女友(PTGF)則不一定會自稱為性工作者。諸類叫法,或多或少帶有貶義,坊間有討論認為要將她/他們統稱為性工作者,正名是撇除社會對性工作者歧視的第一步,然而,正名並不足以解決這群性工作者面對的問題。

香港的性工作者隱藏在霓虹燈招牌的唐樓內,圖為深水埗的「一樓一」。(資料圖片/王君豪攝)

性工作者:社會的隱性族群

翻閱資料,港府並沒有確實的性工作者數據,這個事實亦反映性工作者並未納入政府規管,不受法例保障,性工作者在香港仍然是未被接受,也不會承認自我身分的一群。1993年《南華早報》有報道指出,香港共有20,000名性工作者, 不過國際特赦組織對此數據存有質疑,在2014年的報告中指出根據會面團體的統計,現時全港性工作者的數目約10,000人;紫藤則估計香港約有2,000個「一樓一」的單位被女性性工作者使用。

單就數字看來,性工作者只佔全港人口的一丁點,性工作者似乎不足以影響大眾社群的利益,既然如此,為何仍然要討論?一切源於香港的人權法。人權法案第一條列出:「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性工作者雖然只是香港人口中的小數,但與大眾一樣可享有人權權利,社會不應對這隱性族群的狀況視而不見。

立法是保障,還是威嚇?

現時與性工作者主要相關的法律是刑事法,目的是禁止,而非保障這群性工作者,由刑事法衍生的副作用便是令到性工作者難以尋求協助,更甚者會受到進一步剝削。在香港,一樓一本身並非犯法,不過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經營兩人以上,或者管理賣淫場所、為不道德目的或遊蕩而目的唆使他人則會觸犯法律,例如一樓多鳳,在香港是犯法。法例之間可見矛盾,如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所言,性工作者的身分並不違法,但職業內的行為卻違法,因而導致執法含混。

執法是如何定斷?是由性服務開始已經犯法?還是有金錢交易才算犯法?如何避免再有警察以威嚇形式「叫霸王雞」?不論是紫藤、青鳥的報告,皆顯示性工作者即使報案,被起訴,以至承受損害的一方往往是性工作者,有10%性工作者曾表示受過警員,或自稱是警員的人威脅或勒索;或被警方以「食得鹹魚抵得渴」的理由而沒有繼續追查。同時,性工作者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性工作者不能聘請保鏢,加上一樓一的情況下,性工作者往往只能自救,並認為執法者未能保障自己,因此性工作者不論在立法、執法上都是受壓的一群。

美國文化人類學家Rubin在〈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Politics of Sexuality〉一文中指出,大部份相關的法律條文,除了強姦罪外,其實並沒有將共識、強制性交兩者區分——性交本身已是原罪。Rubin正正帶出香港以安全套入罪的問題,安全套對性工作者而言是一個安全保障,不過在執法的時候卻成為與「賣淫」及「經營賣淫埸所」拘捕、檢控的環境證物,根據青鳥2014年的調查顯示,有近3成的受訪性工作者會因想降低被捕風險而減少使用安全套,或者完全不攜有、藏有安全套。刑事法其實令性工作者需要承受更高風險,當安全套由保護變成威脅,社會更應反思法律究竟是為誰而立。

荷蘭案例:規管性工作

在荷蘭,性工作是合法的,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更是有名的旅遊景點。荷蘭政府在1911年將經營獲取利潤的賣淫場所列為犯法,執法的效果卻不大,一直存有形形式式的娼館持續非法經營,當立法不能杜絕色情行業,荷蘭政府決定轉而納入規管。自2000年開始,阿姆斯特丹的色情行業正式合法,性工作者從此變成正當的受僱或自僱人士,荷蘭政府更可以從這個每年賺取6億5千萬歐元(約60億港元)的龐大產業中獲取稅收。當性工作被視為一個職業,勞工法例進而保障工作權益,例如勞工假期、醫療保險、合約工時,以至失業救濟金,都是避免性工作地下化的措施,性工作納入規管的優勢。

荷蘭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是其中一個合法經營色情產業的地方。(資料圖片/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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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性工作者納入規管,看似是寬鬆政策,實際上是同時抑制色情工業的發展。阿姆斯特丹市政府要求妓院草擬商業計劃書,確保妓院的安全、衛生水平合乎標準,以及有適當監管。在性工作者的規管方面,市政府規定性工作者必須在荷蘭商會登記,又將合法的性工作年齡提高至21歲,並要通過語文能力測試才可以成為合法的性工作者。政策一方面可以透過增加妓院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提高性工作者的入行門檻,透過懷柔措施間接打擊市內的色情工業,以「整潔」城市。

荷蘭在發展色情產業作為城市重要的經濟來源的同時,香港社會卻仍然停留在視而不見,執法威嚇的層面,香港就性工作者的看待態度與討論氛圍上又是否已經落後於人?不論立法與否,社會應進一步認識性工作者現時面對的困境,持開放態度,探討應否立法保障這群隱性的勞動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