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高層縱容害群之馬 警隊聲譽只會每況愈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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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來愈多影片和報道佐證,六一二衝突中,前線警員不當使用武力,千計群眾圍困中信大廈門外,更險釀人踩人。警方必須交代,監警會亦須調查合理投訴。
任何組織皆有善人,有一些人將整隊警隊視之為惡,顯然是將問題簡化。我們更需正視,是怎樣的組織、制度,將一些警員的行為推向惡的一端。

民間質疑警方所用武力是否恰當,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日前解釋,警方在生命受威脅情況下,迫不得已使用武力驅散人群和控制場面。他強調警方用武時,嚴格依從警隊使用武力的相關指引,「昨日(6月12日)的情況下,我的同事使用武力是適當的。」(資料圖片)

警察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合乎比例原則的武力維護法紀,如果政府未能在制度上嚴加規管,而警隊肆意使用武力,其形象勢必一落千丈,甚至成為眾矢之的。為保警隊形象,警務處處長必須是其是非其非,政府也要設立完善監警會制度,以防市民有冤無路訴。

領導層袒護違規下屬 砌辭狡辯失民心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民情洶湧,政府有意為衝突降溫。在警方方面,處長盧偉聰改口風,不再堅持指事件是暴動,只是某些人涉干犯暴動罪,及後又無條件釋放部分被捕者。然而,這個做法未能消除民怨,一來,警方要解釋,如果只有少數市民犯暴動罪,為何警方要施放大量催淚彈,使用橡膠子彈、布袋彈等武器?二來,處長把下令動武的責任推給當場指揮官外,就沒有交代詳情,亦沒有回應各項過分使用武力的例子。

近日網上流傳更多影片和文字記錄,直斥警方無視在中信大廈的示威者近乎無路可退,仍然肆意施放催淚彈,險釀人踩人慘劇,明顯違反用武驅散的原意。警方不能再躲在鏡頭後,蒙混過關。

民眾不滿警方,非一朝一夕的事。港大民意研究計劃長期收集民眾對警務處表現的數據,在2011年之後,評分淨值(即滿意減去不滿意的百分比)開始轉差,在2010年底,淨值有64%,但到2011年底,淨值跌至49.1%,到本月初,淨值只有22.3%,是回歸以來最低。上任處長曾偉雄上場,是關鍵因素。

照理說,警務處處長應該對警員是其是非其非,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杜絕害群之馬,維持形象。然而,一旦連處長也縱容違規個案,害群之馬將遺禍甚深。

佔領行動期間,曾偉雄曾對同袍稱「無做錯」,更指他們保護佔領人士如同「慈母」。(政府新聞圖片)

曾偉雄在該年初上任,接連挑起紛爭,在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有記者拍攝時被警員遮擋鏡頭。曾偉雄解釋時竟稱,警員眼見黑影掠過,本能用手阻擋,不少人對「黑影論」仍記憶猶新。

我們相信,絕大部分警員都是守規的,不會遮擋記者鏡頭,但曾偉雄竟然顛倒是非,不但令市民感到在侮辱他們的智慧,更加令基層警員以為,無論他們所為屬是屬非,上級也應該為他們出言辯解。

後在佔領行動期間,警隊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反而觸發佔路運動,備受責難,但他在未經詳細調查前竟然支持下屬,稱「你哋冇做錯到」。在曾偉雄治下,警隊嚴厲對付示威者,卻對愈來愈多的警員違法個案束手無策,被捕人數由2009年的24人,增至2015年的35人

外界一度以為盧偉聰接任曾偉雄,會緩和警民張力,結果只是一廂情願。市民看到三萬警員集會撐七警,還同聲大說粗口。警隊高層認為,內部士氣遠比專業形象重要,不惜犧牲後者。及至本月兩次衝突,盧偉聰以至政府今仍未為警員濫用武力,違反操守道歉及跟進違規個案,激化民憤。

圖片來源︰監警會年報。

監警會權力不足 無法制衡警隊

要維持警隊形象,有賴明辨是非的主事者,也有賴制衡警隊權力的制度。舉例來說,早年警隊貪污嚴重,殖民地政府成立廉政公署,目的之一就是杜絕警隊貪污。然而,今日的管治者對於近年連串的警民衝突毫無覺悟,未有正視監警會權力不足,一方面令少部分警員在衝突中有恃無恐地違反警例,另一方面也令市民感到警員猶如「法外之民」,就算犯了錯,也難以讓他們受到法律制裁。

「01觀點」多次提及,監警會無力制衡警隊,是警權過大的另一原因。外界不信任投訴警察課能公允調查,即使警方表示已成立一隊特別隊伍跟進六一二衝突投訴個案,並確保投訴處理在「陽光下進行」,亦未能挽回信心。

另一方面,監警會不能自行調查投訴,亦沒有處分和定案的權力,只能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尤有甚者,監警會投訴獲證明屬實的成功率低,2018年度的監警會報告顯示,只有不足一半指控獲得全面調查。更令人不解的是,外界預期六九和六一二衝突有機會失控,監警會也不派員觀察,自廢武功。雖然如此,衝突規模巨大,我們仍期望監警會利用手上權力,查明濫權真相,替受屈者找回公道。主席梁定邦日前回應,已成立專案小組處理六九遊行起的投訴,是正面信息。

警隊失控,領導層管治無方,造成警民對立;監督部門實權不夠,則是制度缺失。兩個因素結合,迅速「黑化」了警隊。因為即使有人心存良善,希望加入警隊守護公義,也很大可能被同袍或者上司影響。社會既已大破,只有大立才能復和,政府必須由頂層到底層,全面整治警政部門,執行任務、應對投訴時必須以理服人,並加強監察功能,去蕪存菁,一步步重建警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