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能濫權行私刑 投訴機制亟需檢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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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周二(20日)被揭發曾於6月26日在北區醫院病房苛待一名62歲醉翁,行為迹近「私刑」。施虐過程的閉路電視片段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警方即日拘捕涉事警員,態度可取,但事件反映的警隊紀律問題及投訴機制漏洞,亦為社會關注。

該名男子於6月26日涉襲擊他人後被捕,被送到北區醫院。 片段中可見,他因醉酒而被固定在病床上,明顯已被制伏,警員對他作出拳打下體、掌摑面部的行為,形同虐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斥涉案警員涉干犯可判終身監禁的酷刑罪。

即使事主本身因干犯法例被捕,惟法律並沒有賦予警員審判、懲罰被捕人士的權力。所有市民未經法庭判決,一律被假定無罪,被捕後個人權利不應受到剝削。警隊作為執法機關,更無權再施以刑罰。渉事警員的行徑絕非社會所能容忍,警務處必須嚴肅調查,亦須檢視警隊內部紀律,調查會否有其他同類情況。

這次事件不但反映出有警員涉嫌行「私刑」,更突顯出警隊投訴機制的問題。警方指6月底收到事主兒子投訴,投訴課人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聯絡方法,在6月底至本月初四度嘗試接觸,但多次無法找到事主。然而據事主兒子所言,事主一直接受保釋,須定期前往警署報到,警方絕非無法聯絡到他們。他又表示,向警方投訴後,警方一直沒有搜證,令他感到求助無援。

(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表示,警員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便需要面對刑事調查,「而不是警察涉嫌犯法,就只用投訴調查處理。」今次事件中,事主家人向警方作出投訴後,即使指控嚴重,但警方只列作投訴處理,而非視為刑事案件跟進,做法確實不妥。

事主家人投訴了無回音,一直拖延到片段曝光後,警方重案組才以「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或「串謀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拘捕涉事警員。事件令公眾質疑警方未有認真應對投訴,要等到事件公諸於世後才作出跟進。警方解釋,事前對房間有錄影並不知情。但是,記者拍到病房門外當眼位置上,一早張貼公告寫明錄影正在進行。警方說法難以服眾。

就此,警方實在有責任檢討現行投訴機制,避免投訴課給予公眾「警警相衛」的印象,令警民關係更分崩離析。

(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早在2014年的「七警案」,已經有部分市民對警方失去信心,今次警方聲稱對「紊亂病人休息室」裝有鏡頭全不知情,同樣令人擔心尚有多少「私刑」事件在無人知曉的角落發生。

近期警民屢次發生衝突,社會對警方的不信任情緒不斷蔓延。我們一再強調,維持社會治安是警方的天職,警隊不應該成為示威者發泄由社會矛盾引發的怨氣的對象。但作為執法者,警方必須專業,不能紀律散漫,甚至有害群之馬。警方既必須從嚴整頓警員紀律,不要讓社會的仇警情緒愈滾愈大,也應該亡羊補牢,檢討投訴機制,重建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