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A人員爆特朗普大鑊 「篤灰」界線怎拿捏?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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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一名告密者指控總統特朗普向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Volodymyr Zelensky)施壓,要求澤氏查找美國民主黨總統參選人拜登及其兒子的黑材料。《紐約時報》報道,告密者是一名曾被委派至白宮工作的中央情報局(CIA)人員。
毋庸置疑,所有政府、政黨和政治人物皆有其秘密或試圖瞞騙大眾之事,當中有的是出於國家利益,有的則出於一己私利。公民該在何時選擇路見不平,挺身告密,何時又該顧全大局?

在美國政壇,「哪裏有秘密,哪裏就有告密者」可謂定律。除了近年為人熟知的斯諾登事件,1972年《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和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靠着代號「深喉」(Deep Throat)的秘密線人,揭穿時任總統尼克遜(Richard Nixon)在「水門醜聞」中的竊聽陰謀。尼克遜面臨成為首位被彈劾的美國總統,於1974年自行辭職,讓位給副手福特。這名觸發憲政危機的告密者真正身份在逾三十年後曝光,他既不是黑客,也非政府外判職員,而是位高權重的時任聯邦調查局(FBI)副局長費爾特(Mark Felt)。

告密是微妙的「平衡術」

告密者總被美國總統視為眼中釘,但有趣的是,華盛頓早在上世紀已有法例保障告密者的事後待遇。1989年生效的《檢舉人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旨在保護於政府工作的告密者可免受秋後算帳,而舉報範圍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管理不當、浪費資金、濫用職權,以及對公共健康與安全構成重大和特定危險的活動。可是,除了2003年運輸安全管理局(TSA)的洩密案中僱員Robert MacLean獲判勝訴外,大多案件的處理方法實非依循此路徑而行。

在法律責任之外,社會如何看待告密者,則屬道德層面。在政府眼中,告密不單是背叛且涉及違法的行為,但政府的一舉一動定當涉及公共利益,告密者難免會自視為路見不平。告密者也許出於責任或良知行事,但外界對其行為是褒是貶,最終只能由國民在得悉事實後判斷。因此誠如政治學者Michael Walzer指出,基本上每個揭露官方機密與謊言的人,都冒着一種道德風險。而一般民眾要判斷洩密是否有理,必先要了解事件的本質是否極不道德和非法。

例如,1968年越戰時期,美軍曾在美萊村大屠殺(包括輪姦婦女和肢解屍體),並偽造慘劇的傷亡數字,逼得當局不得不把消息全面封鎖。最後,《紐約客》偵查記者赫許(Seymour Hersh)在美軍機師湯普森(Hugh Thompson)的告密協助下,將美軍的暴行公諸於世。事後,大多輿論不但沒有指控告密者「叛國」,反而把焦點放在反越戰上。畢竟,在戰爭中無差別屠殺平民的反人類暴行,不但有違國際法和戰爭法的常識,道德上更是天理不容,稍有良知的民眾自然亦會對告密的「背叛行為」予以包容和理解。

若非如上述可怕的反人類罪行,我們又該怎樣理解較具爭議性的事件?2013年6月,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外判人員斯諾登(Edward Snowden),在香港將美國國家安全局秘密監聽計劃文件披露給《衛報》和《華盛頓郵報》。儘管「稜鏡計劃」的性質非如美萊村大屠殺般邪惡不仁,但計劃涉及的個人私隱和監聽對象之廣,不但包括盟友德國和巴西的政府首腦,就連所有與國外人士通信的美國公民亦包括在內,其必要性難以「國家安全」的理由辯解。

告密道德與否 涉及眾多因素

不過,每宗洩密案的性質、情節不一,難以用同一框架論之。一如許多民眾認為斯諾登揭弊與美軍士兵曼寧(Chelsea Manning)向維基解密爆出美軍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濫殺平民的動機相似,但同時亦有不少美國人不滿斯諾登向外國媒體《南華早報》提供機密資料。另外,假如告密者非受外國勢力指使,而是出於個人價值觀和良知,與服從上級指令有所衝突,理論上可先在體制內部表達異見,如嘗試說服在上位者、聯合同儕、拒絕服從命令,甚或明志請辭,並在此路不通後才向公眾洩密。與此同時,告密者亦應以身作則,準備為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很多細節影響民眾對告密者的支持。

更重要的是,民眾對告密者行為的判斷多數只可事後孔明,以後來的結果來論之。例如,上世紀70年代,美國前軍方分析師艾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向媒體洩出五角大樓文件(Pentagon Papers),最終把反越戰運動推上高潮,他亦因而獲得不少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