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無核實數字 外判監管形同虛設?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審計署周三(25日)發表兩份審計報告,當中分別就「海事處收集和清理海上垃圾」及「政府應對沿岸垃圾」的工作進行審計。報告發現海事處對合約承辦商的監管不足,承辦商的垃圾收集數字與環保署所得相差十萬公噸,加上政府各部門應對沿岸垃圾執法力度甚弱,本港的海上垃圾問題令人擔憂。

海事處自2005年全面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後,海事處一直未有核實承辦商收集量統計數字,以致報告數字與環保署方面實際廢物處置量出現明顯差異。(資料圖片)

外判監管形同虛設

海事處自2005年全面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後,海事處一直未有核實承辦商收集量統計數字,以致報告數字與環保署方面實際廢物處置量出現明顯差異。審計署發現,2012至2019年期間,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只有海事署管制人員報告所載的海上垃圾收集量19.9%。承辦商的垃圾處置量疑似「報大數」,反映海事處連承辦商實際績效都未能掌握,試問政府部門又談何監管?

根據現時全港水域合約(由2017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止)的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者如要將合約內容分判,投標者應連同分判商的資料一同提交。承辦商在得到政府事前書面同意之前,將不得分判其服務。然而承辦商分判服務時未有事先得到書面同意,亦未通知海事處相關事項。其中兩份合約,海事處於承辦商分判生效後的29個月及22個月後才獲悉有關安排,合約監管形同虛設。

為了減少本港海上垃圾,政府各部門都有需要積極打擊違法棄置廢物的行為。(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跟進外判績效 加強執法力度

為了改善外判服務質素,政府從事前審標、服務期間的監管,以至事後績效管理都有需要多管齊下加強跟進。以海事處為例,政府部門應至少掌握服務承辦商的實際績效,核實服務承辦商表現是否一如理想,再於事後對承辦商服務質素作整體評分,並於日後再招標時,以上次服務的整體質素,考慮是否續用該承辦商。

此外,審計報告同時發現各個政府部門針對海上廢物的執法力度有限。現時本港的漂浮垃圾雖由海事處負責收集,但沿岸垃圾則由漁護署、食環署和康文署等其他部門負責處理。政府既要完善現有外判制度質素監管,但政府部門本身仍需要克盡己責。

在2010至2019年期間,食環署平均每年僅對5宗沿岸棄置廢物個案採取執法行動,漁護署僅在10年中的3年有採取執法行動,而康文署更只作出過口頭勸喻。對比環保署記錄同期約2.5萬公噸的海上垃圾收集量,政府部門執法接近得過且過。為了減少本港海上垃圾,政府各部門都有需要積極打擊違法棄置廢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