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理順露營車規管 不能各處鄉村各處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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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5日),兩名塘福露營車營地職員被裁定「非法經營旅館」罪名不成立。惟在此之前(11月22日),屏山的露營車營地卻被裁定違法。公眾、經營者皆認為判決令人無所適從,政府有責任釐清法律灰色地帶、甚或是修補法律漏洞,讓經營者不能再「走法律罅」,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露營車內有廚食用具,設備齊全。(名樂漁莊facebook截圖)

兩宗案件判決各異 顯法律灰色地帶

事實上,規管露營車已非新鮮議題,在2012年,現時的塘福露營車營地經營者,就曾在水口「海岸保護區」伐林闢地,放置四輛露營車。當時地政總署指其違反農地土地用途,發出警告。

隨着露營車營地增加,民政事務署亦開始關注露營車規管。在本年6月,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在立法會回覆議員提問時指出,露營車的經營模式必須合乎《旅館業條例》的經營要求,按牌照事務處訂下的規則申請牌照。然而,露營車是否合乎《條例》中「旅館」的定義,實成疑問。這法律灰色地帶,令不少經營者「鋌而走險」。

兩宗判決之所以存在差異,正正在裁判官對露營車是否《旅館業條例》所定義的「旅館」解釋不同。《旅館業條例》將旅館定義為「提供住宿」、「予以接待」、收費的「處所」。塘福案裁判官認為露營車可以移動,其接駁的水箱亦可輕易拆除,故判定露營車是「動產」,而非「處所」,不受《條例》規管。而屏山案的裁判官指露營車有床鋪、廁所及廚房,與一般旅館無異,屬於「處所」,必須領牌。

因此,縱牌照事務處已發出露營車的發牌規定,然而,《規定》附屬於《旅館業條例》條例之下,若《旅館業條例》所指的「旅館」未有涵蓋露營車,則相關《規定》尚未能規管露營車租賃。

露營車是「動產」還是「處所」的分歧,過去在政府內部也曾出現。在2012年,議員郭家麒曾向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就水口露營車營地提問,當時局長指其違反農地牌照,原因為「擺放車輛」,其車輛所指,就是露營車,和往後民政事務署的定義有別。也就是說,不單地方裁判院,各署、各局均對露營車性質有不同定義。這予人「走法律罅」的空間。

露營車的性質一直含糊不清,近來兩宗判決只不過是凸顯已存問題。但不容忽視的是,既已有規可循,也有牌照申領程序,被捕的經營者也要為其「鋌而走險」負上責任。而若其經營方式不佳,更會對環境、使用者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旅館條例與時並進 莫扼殺業界創意
 

在環境方面,大部分露營車因為避免被界定為《旅館業條例》中的「處所」,一般不會接駁公共排污系統,以保持露營車流動性。如部分營地經營者指出,露營車會在地底建小型化糞箱收集污水。然而,環保署的《水污染指引》指出,化糞池不應接近泳灘、溪澗、水井等。而現時不少露營車營地設於泳灘旁(如長沙、塘福營地),一旦其出現滲漏,恐怕會造成公共衛生問題。

露營車欠缺安全規管對市民的影響則更大。據《旅館業條例》申請牌照指引,旅館經營者必須委託認可人士、註冊承建商建造、維修,且有既定的防火、衛生要求,更要定期續牌。然而,現時現法律的灰色地帶,令露營車經營者欠缺依例申領牌照的動機。根據屏山露營車營地的廣告,其露營車設有石油氣爐,若其防火措施不合規格,恐怕會釀成悲劇。

可以說,署方未就露營車規管盡其職責,署方須盡快釐清法律問題,以保障市民的安全。若然「旅館」所指確不涵蓋露營車,則須修法處理。

但與此同時,由於現時已有不少經營者,署方也不應「一刀切」處理,打擊一門有創意、受大眾歡迎的行業。署方可參考其他規管經驗,若證露營車沒造成嚴重的污染、安全問題,可先向其發放豁免證明書,並要求其在限期前達至條例要求。而新成立的露營車場,則必須要求其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