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如何變相將Uber、Grab合法化

撰文:娛美師
出版:更新:

新加坡自今年三月起,所有連Uber在內的叫車司機,只需具備兩年駕駛經驗,並修讀10小時的課程便可合法載客取酬,變相將Uber合法化,亦令成為Uber司機的門檻更為寬鬆。

其實,新加坡跟香港一樣,的士司機服務態度差、拒載等問題嚴重。但當地在早兩三年前已著手將白牌車司機規範化。2015年開始,新加坡司機只要自己註冊成立公司,購買保險和向政府繳付路稅就能營運電召車服務,變相容許Uber及Grab等合法營運。

由於成立程序不複雜,亦有了法例保障,規範化後引入了良性競爭,電召車公司開始增加。那時Uber司機有獎金制度,確保有一定收入及誘因提供好服務;而兩三間叫車公司互相大鬥法,每星期都有推廣優惠,令乘客得更低廉,更高質服務,亦希望藉此疏導的士問題。

而鄰近的馬來西亞呢,也跟香港一樣,叫車公司被的士司機痛恨,但當地甚至有所碰撞、癱瘓吉隆坡交通,影響乘客。本年七月,大馬下議院通過有關交通及牌照條例兩項修正案(《2017年商用車輛執照法令修正案》),將電子召車(e-hailing)列為公共交通服務,正式啟動Uber和Grab等網路叫車公司合法化程序。根據修正案的定義,「電子召車車輛」指的是座位能容納4名乘客,並且不超過11人(包括司機)的車輛;該車輛是通過仲介業者在手機等移動平臺上的程式,預訂、收費及提供載客服務。待上議院通過後,再經由元首簽署便可正式合法化。日後,Uber和Grab等公司要申請中介商執照,方便監管及保障。

反觀香港,還記得嗎?2015年8月,警方到Uber香港辦事處調查,拘捕三名職員,指他們涉嫌協助及教唆犯罪,並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據《道路交通條例》,控告其「非法駕駛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和「駕駛汽車時無第三者保險」,後來有司機罪名成立,停牌兼罰錢。諷刺的是,香港投資推廣署曾協助將Uber引進香港,稱為「成功個案」,被揭發後網頁匆匆刪除。

Uber於2014年進軍香港以來,面對不少法律挑戰。(資料圖片)

兩年過去,警方繼續以「破繭行動」,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行動繼續,法例不變,利民科技在香港仍然未能合法運作。

咁唔合法丫嘛!

合法,又是否合理?世界急速變化,法例又有沒有與時並進?南洋的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經驗及手法,值得借鏡一下。

但治標要治本,合法化僅是措施、法例上問題?不,跟本是根本思維問題,對於高科技認識、如何帶領城市發展的視野問題。獅城馬拉兩地當然都有的士業界反對引入私營電召車,但當地政府注意到的士業問題需要解決,故借引入競爭改善服務,以建立都市形象為最大考慮,而非只照顧個別利益集團。

早前,香港新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訪新加坡及泰國,在獅城中,參觀當地政府科技推動辦公室GovTech Hive,見識SingPass(統合市民及外來人口資料,中央數據庫,方便市民及各部門以數碼溝通及更新)等,了解新加坡政府如何善用高科技,提高效率,便利大眾。

當新加坡當局講「實際操作」時,林鄭著眼點還在「理念」,如何鼓勵公務員用創新科技,就更顯示出,叫車服務是否合法化,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顯示香港(政府)在接受新事物、改進時,思維還是保守,態度未夠積極,加上利益分配原因,令香港科技發展裹足不前。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